(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3.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對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1.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董事的任期及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3.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4.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5.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三)經理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1.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監事的任期以及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3.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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