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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串講第十一章7

發表時間:2012/8/13 11:45:1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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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七節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違約責任的特征:

1.違約責任以有效合同為前提。

2.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3.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

4.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為標準,貫徹損益相當的原則。

【注意】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與合同的關系
合同關系是基礎
先合同責任
責任形式
違約金、損害賠償、實際履行、修補替換、定金等
損害賠償
責任的形成
約定
法定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違約行為客觀存在

(二)抗辯事由不能成立

并不是所有違約行為都導致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依法行使抗辯權。

因依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而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未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違約責任的方式

支付價款
用于買方未向賣方支付價款的違約行為。還可以同時要求買方支付逾期利息或雙方約定的違約金。
繼續履行合同
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對標的物修理、更換,重作、退貨和降價
質量問題
賠償損失
1.概念: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范圍: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得利益)。當事人為了
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也應當由違約方承擔,但是若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而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擴大的損失就不能要求違約方賠償。
3.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
(2)賠償限制原則: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
(3)經營欺詐懲罰賠償規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
1
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注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
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新增)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 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
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反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 )。

A.繼續履行

B.采取補救措施

C.支付違約金

D.賠償損失

E.中止履行

『正確答案』ABCD

四、其他違約責任

1.通知義務: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2.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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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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