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而原來則是作為當期損益。之所以新準則將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進行會計處理,是因為固定資產出現由于企業無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盤盈的可能性極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業出現了固定資產的盤盈必定是企業以前會計期間少計、漏計而產生的,應當作為會計差錯進行更正處理,這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為的調解利潤的可能性。
企業在盤盈固定資產時,首先應確定盤盈固定資產的原值、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凈值。根據確定的固定資產原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累計折舊”,將兩者的差額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其次再計算應納的所得稅費用,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最后調整利潤分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所得稅費用”,兩者的差額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舉個例子:某企業于2007年6月8日對企業全部的固定資產進行盤查,盤盈一臺7成新的機器設備,該設備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10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那么該企業的有關會計處理為:
(1)借:固定資產100,000
貸:累計折舊30,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70,000
(2)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3,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3,100
(3)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70,000
貸:所得稅23,1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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