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題
2015年3月5日,田某、蔡某、王某、陳某投資設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其中田某、陳某分別以現金100萬元出資,蔡某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價200萬元出資,王某以其知識產權作價50萬元出資。同時公司章程規定,田某、蔡某、王某、陳某按照1:1:1:1的比例平均分配利潤。
4月1日,蔡某即將其房屋交付給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7月1日,公司債權人姚某向人民法院主張認定蔡某未履行出資義務,同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月1日,A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同時聘任公司總經理的妻弟萬某為公司獨立董事。
10月1日,A公司為開拓市場,決定增加注冊資本100萬元,在股東大會上,股東王某投了反對票,同時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所持的全部股份,遭到公司拒絕。
11月20日,王某擬退出公司,將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第三人薛某。
要求:
根據上述材料,回答問題。
(1)公司章程關于分配利潤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認定股東蔡某未履行出資義務?并說明理由。
(3)萬某是否符合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并說明理由。
(4)公司是否有權拒絕股東王某回購請求?并說明理由。
(5)王某將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薛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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