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燃物品庫房、設備房等特殊部位的防火分隔:
(1)燃油鍋爐房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隔開,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鍋爐間隔開
(2)柴油發電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發電機間隔開
(3)消防控制室、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通風、空調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4)存放可燃物平均質量超過30k9/m2的地下室房間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2.防火墻、防火隔墻開有門、窗、洞口時所采取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1)燃油鍋爐房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隔開,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鍋爐間隔開
(2)柴油發電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儲油間應采用防火墻與發電機間隔開
(3)消防控制室、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通風、空調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4)存放可燃物平均質量超過30k9/m2的地下室房間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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