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宣傳管理及相關要求
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真實、準確、清晰,不得誤導客戶或夸大宣傳
1.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3)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4)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5)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有價值"、"首只"、""、""、"強"、"一"等夸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2.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并注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2)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3)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注明模擬數據。
3.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4.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于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
5.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6.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臺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短信、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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