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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報關員考試基礎階段預習講義二十九

發表時間:2011/11/14 9:19:1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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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關行政許可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許可的范圍

1、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海關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參見教材451頁)(重要考點)

2、以國務院決定方式公布的海關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參見教材452頁)

(二)海關行政許可的管理(了解)

海關行政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是海關法制部門

1、海關總署法制部門

2、各直屬海關法制部門

(三)海關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了解)

海關應當在法定權限內,以本海關的名義統一實施海關行政許可。

(四)聽證的范圍(了解)

(五)行政許可的程序

1、海關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1)申請與受理

(2)審查與決定

(3)變更與延續

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海關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決定許可的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

2、海關行政許可的聽政程序(了解)

(1)聽證的準備

(2)舉行聽證

(六)行政許可的期限

除當場作出海關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海關應當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的決定。20日之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可以延長10日。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海關全面審查,并于受理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海關。上級海關應當自收到下級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六節 海關行政處罰制度

一、海關行政處罰概述

(一)含義(了解)

海關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是指海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二)性質

海關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

(三)基本原則(了解)

1、公正公開原則

2、法定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救濟原則

救濟手段包括:行政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二、海關行政處罰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處罰范圍

1、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

(1)走私行為(重要考點)

①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②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③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④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⑤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⑥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2)按走私行為論處的行為(2種)(重要考點)

①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②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的,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走私貨物、物品的提取、發運、運輸、保管、郵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當事人論處。

2、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重要考點)

教材457頁所列舉的行為要熟悉。

3、有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管轄

1、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2、2個以上海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3、管轄不明確的案件,由有關海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海關指定管轄。

4、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管轄。

(三)海關行政處罰的形式(考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違法所得

4、撤銷報關企業和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的注冊登記,取消從業資格,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有關執業

5、取締未經注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和人員的有關活動

(四)海關行政處罰的程序

1、一般規定(考點)

(1)海關發現的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2)調查時,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3)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①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 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時人有其他關系,可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案件調查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調查中止和終結

(4)案件審查

(5)告知、復核和聽證(參見教材436頁熟悉舉行聽證的范圍。聽證費由海關承擔)

3、行政處罰的決定

4、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1)執行

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向海關提出申請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海關受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執行完畢的期限自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超過180日。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①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②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們法院提取訴訟的,海光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事先通知當事人)

③海關可以制阻止出境協助函,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

(2)中止執行

(3)恢復執行

(4)終結執行(熟悉)

5、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1)對行郵、快件、貨管、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及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2)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當場由當事人簽收。

(3)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參見教材)

(4)不得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按一般程序規定辦理:(考點)

①海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無法當場進行復核的

②海關當場復核后,當事人對海關的復核意見仍然不服的

③當事人當場依法向海關要求聽證的

④海關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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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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