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產地規則定義:
一國(地區)為確定貨物的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
(二)、原產地規則類別:
從適用目的的角度劃分,原產地規則分為兩大類:優惠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1、優惠原產地規則
是指一國為了實施國別優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是以優惠貿易協定通過雙邊、諸邊協定形式或者由本國自主形式制訂的一些特殊原產地認定標準,因此稱為協定原產地規則。
2、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是指一國根據實施其海關稅則和其他貿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國立法自主制定的原產地規則。也叫“自主原產地規則”。
(三)、原產地認定標準:
在認定貨物的原產地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貨物完全是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或生產制造;另一種是貨物由兩個及以上的國家(地區)生產制造。
無論是優惠原產地規則還是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都要確定這兩種貨物的原產地認定標準。
1、貨物完全是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或生產制造,以產品的種植、開采或生產國為原產國,這種原則叫“完全獲得標準”
2、當一種產品經過幾個國家貨物(地區)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實質性加工的國家為原產國。這種標準成為“實質性改變標準”。
“實行性改變標準”包括: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從價百分比標準、加工工序標準、混合標準等。
1、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參見教材263-264。)
(2)從價百分比標準(重要考點)
在不同的協定框架下,增值標準各有不同:
①《亞太貿易協定》 (6個國家簽定:孟加拉國、印度、老撾、韓國、斯里蘭卡、中國)
※非成員國原產的原材料等總價值不超過該貨物的55%
即:成員國的材料要達45%及以上,則認定原產國為受惠國
※原產于孟加拉國的貨物,非成員國的原材料不超65%
即:孟加拉國及協定成員國的材料的比例達到35%及以上,則認定原產國為孟加拉國。
②《中國—東盟合作框架協議》
(東盟成員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文萊、越南、老撾、緬甸、柬埔寨)
※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的材料、零件不超過60%
即:原產于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產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員方境內完成,則認定原產國為東盟成員國
③CEPA香港、澳門
要求港澳產品的增值標準為30%及以上,則原產地為香港、澳門
④《中巴自貿協定》
※要求貨物巴基斯坦原產成分不小于40%,則原產地為巴基斯坦。
※制成品中原產于中國、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計不低于40%,則進口的貨物原產地認定為巴基斯坦
⑤特別優惠關稅的原產地規則
※受惠國對非該國原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貨物價值的占40%
⑥《中智自貿協定》
※非成員國的原產材料小于60%;
即成員國的原產材料要達40%及以上,則認定原產國為受惠國
(3)直接運輸標準
(參見教材264-265,熟悉)
2、非優惠原產地認定標準
(1)完全獲得標準內容(參見教材266,熟悉)
(2)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
兩個及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或制造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
①稅則歸類改變:指產品經加工后,在《進出口稅則》中四位數一級的稅則歸類已經改變,
②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③從價百分比是:是指一個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占所得貨物價值的30%及其以上。
判斷題
所謂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經加工后,在《海關進出口稅則》中4位數一級的稅則歸類已經改變,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達到30%以上。
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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