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舶噸稅(了解)
(一)含義:是由海關在設關口岸對進出、停靠我國港口的國際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種使用稅。
(二)征收依據
1.國際航行船舶在我國港口行駛,使用了我國的港口和助航設備,應繳納一定的稅費;
2.征收了船舶噸稅的船舶不再征收車船稅,對已經征收車船使用稅的船舶,不再征收船舶噸稅;
3.船舶噸稅分為:
A.優惠稅率 與我國簽訂互惠協議的國家或地區適用船舶噸稅優惠稅率。
B.普通稅率 與我國未簽訂互惠協議的國家或地區適用船舶噸稅普通稅率。
香港、澳門籍船舶適用船舶噸稅優惠稅率。
(三) 征收范圍
1.在我國港口行駛的外國籍船舶;
2.外商租用(程租除外)的中國籍船舶;
3.中外合資海運企業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國籍船舶;
4.我國租用的外國籍國際航行船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單獨關稅區。對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已征收船舶噸稅的外國籍船舶,進入內地港口時,仍應照章征收船舶噸稅。
典型考題:
進出境航行船舶或行駛于我國港口之間的船舶,哪些應征收船舶噸稅:
A、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
B、中外合營企業租用的外國籍船舶
C、經營國際運輸業務的中國籍船舶
D、國際運輸兼營國內沿海運輸的中國籍船舶
答案:AB
(四)計算公式
四、稅款滯納金(掌握)
(一)征收范圍
按照規定,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船舶噸稅等納稅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進口稅款,
逾期繳納的海關依法在原應納稅款的基礎上,按日征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逾期繳納稅款應該征收滯納金的幾種情況:
1.進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
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2.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自應繳
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二)征收標準
滯納金按每票貨物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單獨計算,滯納金起征點為50元,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計算公式為: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0.5‰×滯納天數
進口環節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進口環節稅稅額×0.5‰×滯納天數
典型考題: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稅款的,海關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追征稅款并從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稅款的滯納金。其規定期限和滯納金的征收標準分別為:
A. 1年;0.5‰
B.3年;0.5‰
C. 1年;1‰
D. 3年;1‰
答案:B
關稅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答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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