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受理估價委托
知識點一:估價業務來源渠道
房地產估價業務來源從估價機構和估價師的主觀能動性角度,可分為“被動接受”和“主動爭取”兩大渠道。
房地產估價業務來源渠道,還可按照不同的委托人(客戶)(如商業銀行、人民法院、政府部門、上市公司等)、不同的估價目的(如抵押估價、征收估價、司法鑒定估價、稅收估價等)、不同的估價對象(如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工業用房、土地等)來劃分。
知識點二:不應承接估價業務的情形
(一)超出了本機構的業務范圍
如果估價業務超出了估價機構的業務范圍,就不應承接該估價業務。
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估價業務。
資質等級
業務范圍
一級資質
各類房地產估價業務
二級資質
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三級資質
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
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城鎮房屋拆遷、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二)與自己有利害關系或利益沖突
如果估價機構或估價師與估價需求者或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與估價對象有利益關系,就應回避相應的估價業務。例如,應回避與自己、近親屬、關聯方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利害關系的估價業務。估價機構或估價師如果與估價需求者或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與估價對象有利益關系,就有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地估價。
(三)自己的專業能力難以勝任
如果估價機構或估價師感到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限而難以得出合理的估價結果,就不應承接相應的估價業務。
在上述不應承接估價業務的情況下,估價機構和估價師可以向估價需求者介紹其他合適的估價機構和估價師承接該估價業務;如果是估價機構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限的,必要時,經征求估價需求者同意,可以承接或與其他較合適的估價機構聯合承接、合作完成該估價業務。
(四)估價業務有較大的風險
對于估價需求者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索要回扣、介紹費,以及惡意壓低估價服務費的,要予以抵制,直至不承接該估價業務。
知識點三:估價業務接洽與受理
估價業務應以估價機構的名義統一受理,統一收取費用;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務,分支機構應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簽訂估價委托合同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估價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估價機構在受理估價委托時應要求委托人出具估價委托書。
估價機構應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估價委托合同。
估價委托合同是估價機構和估價委托人之間就估價服務事宜訂立的協議,其作用主要有:
①建立受法律保護的委托與受托關系;
②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③載明估價的有關事項。
估價委托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
①估價委托人和估價機構的基本情況
②負責本估價項目的估價師,包括估價師的姓名和注冊號。
③估價目的和估價對象
④委托人應提供的估價所需資料
⑤估價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⑥估價費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⑦估價報告及其交付
⑧違約責任。
⑨解決爭議的方法。
⑩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受理估價委托后,應根據估價項目的規模、難度和完成時間確定開展估價工作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數量,并至少選派兩名能勝任該估價工作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共同進行估價,且應明確其中一人為項目負責人。除應采用批量估價的項目外,每個估價項目應至少有一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全程參與受理估價委托、實地查勘估價對象、撰寫估價報告等估價工作。
解析:估價機構的某些估價師與估價需求者有利害關系的,這些估價師應申請回避,由其他估價師承接此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