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