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規。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名稱形式一般是《××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
(2)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的人大及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1)部門規章是國務院部委及其直屬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規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7、國際條約或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