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10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大綱要點:
1z301011 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1z301013 建設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法律的關系
1z301011 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常規考點
將一國現行法律規范,按一定標準和原則(主要是根據所調整社會關系性質的不同)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
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一個國家現行的各個部門法構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
建設工程法律具有綜合性的特點,主要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還包括行政法、民商法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
1 . 國家主權的事項;2 .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 .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 . 犯罪和刑罰; 5 . 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 . 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7 . 民事基本制度;8 . 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 . 訴訟和仲裁制度。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2.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3.經濟特區所在地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經全國人大授權)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制定機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
1.法的效力(縱向)法的縱向效力:
1.法的效力(縱向)—重點
法的縱向效確定法的效力層級的原則:
(一)憲法至上
(二)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圍施行力:
法的橫向效力 (注意前提:同一機關制訂的)-考點
(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1.一般法:在一國范圍內,對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
2.特別法:在一國的特定地區、特定期間或對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 。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四)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五)需要裁決適用的情況——轉換考點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機關裁決;
4.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六)備案和審查
1.備案:①行政法規、②地方性法規、③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④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依照立法法規定備案。
2.審查: (1)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其他國家機關、社團、企事業組織、公民
(3)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
(4)向委員長會議提出審查意見和撤銷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1z01013 建設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法律的關系
一、建設法的定義
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建設法律、行政法規與行政法的關系
建設法律、行政法規在調整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時,會形成行政監督管理關系。
行政監督管理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監督管理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其正式授權的有關機構對建設活動的組織、監督、協調等形成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