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投標保證金”條款規定如下:
3.4.1投標人應按投標文件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金額、格式向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和低價風險保證金;
3.4.2聯合體投標時,投標人應以聯合體牽頭人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3.4.3投標人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將不接受其投標文件,以廢標處理;
3.4.4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無息退還;
3.4.5若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修改和撤銷投標文件,或中標人未在規定時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其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某投標人對“3.4投標保證金”條款提出異議,招標人認為異議合理,在2013年10月25日向所有投標人發送了招標文件修改通知函,但投標截止時間并未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