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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行政法學基礎知識

大綱要求:

   1.1 行政法學知識

    1.1.1 了解法律的本質、作用與法律淵源

    1.1.2 熟悉行政法學的概念與原則

    1.1.3 熟悉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和行政行為的內涵

    1.1.4 了解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

    1.1.5 熟悉行政法制監督的內涵和基本要求

重點:行政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學是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研究對象為行政法

依法行政是城鄉規劃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學習行政法學基本知識的目的是推進我國城鄉規劃管理的科學化、現代化、法制化

 

知識點一:行政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必考點)

1、概念

概念

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權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利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作用

第一,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權的有效行使;

第二,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促進了民主與法制的發展。

 

2、調整的對象

行政法的內容是由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決定的。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

調整對象包括

1)行政管理關系

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

3)行政救濟關系

4)內部行政關系

知識點二:行政法的淵源(常考點)

1、法的淵源

法的主要淵源形式大致可以分為:制定法、判例法、習慣法、學說和法理四種。

2、行政法的淵源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下表列出了我國9種行政法的主要淵源。

 

1、憲法

制定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適用范圍:

全國范圍

作用:

我國最高階位的法源

因為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的制定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所以在法律淵源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據,是我國最高階位的法源。

2、法律

制定者: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適用范圍:

全國范圍

作用:是制定行政法規范和其它法規、規章的依據。

法律可以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屬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訂和修改,通常規定和調整基本法律調整的問題以外的比較具體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文件。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憲法,但高于其它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淵源之一。

 

3、行政法規

制定者:國務院

適用范圍:全國范圍

作用: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及規章的依據

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制訂和頒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國務院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所制訂和發布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等規范性文件對在全國范圍內執行法律,實現國家的基本職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規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數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淵源。

4、地方法規

制定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適用范圍:轄區內,也就是說地方性法規只在制定該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效

作用:制定規章的依據

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為執行和實施法律和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法規

制定者: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適用范圍:轄區內,也就是說自治法規只在民族自治機關的管轄區域內有效。

作用:制定規章的依據

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法定自治權所制訂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自治法規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要報請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批準后生效。自治法規只有在民族自治機關的管轄區域內有效。在我國的法律淵源中,同地方法規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6、行政規章

部門:由國務院

地方:由省、自、直

適用范圍:職權范圍內和轄區內

作用:行政法淵源

行政規章分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制定,地方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7、有權法律解釋

制定者:法定的有權解釋的特定國家機關

適用范圍:本法規定的適用范圍

作用:行政法源

有權法律解釋主要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對法律作出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其制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解釋。

司法解釋:我國的司法解釋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

行政解釋: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其制訂的行政法規或規章具體應用問題所作的解釋;省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對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具體應用問題所作的解釋。

 

8、國際條約與協定

制定者:簽約國

適用范圍:條約和協定涉及國內規定的范圍

作用:行政法源

國際條約,以國家名義簽訂,

行政協定,是由政府簽訂。

9、規范性

文件

制定者:國務院所屬部門和各級人大、縣級以上的人大常委會以及各級政府

適用范圍:職權范圍和本轄區內

作用:行政法源

規范性文件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機關與有關組織聯合發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機關與有關組織聯合發布的文件等。

 

例題:行政法最根本的淵源是( )

a. 法律                            b. 行政法規

c. 行政規章                   d. 憲法

【答案】d

解析: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他的制定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所以在法律淵源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淵源。我們來看看abc三個選項。對于a選項說的法律,它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淵源之一。對于b選項說的行政法規,它是行政法的主要淵源;對于c選項說的行政規章,它是行政法的淵源。

 

知識點二:行政法的淵源(常考點)

3、行政法的分類

1)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準

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監督行為法。

2)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

一般行政法(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特別行政法(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

3)以行政規范的性質為標準

實體法(地位、資格、權能)程序法(權利和義務)。

知識點三:行政法律關系(必考點)

1.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經過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因實施國家行政權而發生的行政主體行政相對方之間、行政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與行政關系的區別

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法調整的結果

行政關系

行政關系是行政法調整的對象

行政法并不對所有行政關系作出規定或調整,只調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關系范圍比行政關系但內容層次較高。

 

2.行政法律關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1)行政主體: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府決定,并能獨立承擔實施行政決定所產生相應法律后果的一方主體。構成行政主體的要件是:1)依法成立的組織。該組織是由有權機關依法批準成立,包括行政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2)具有法定的機構編制、職權與職責,同時必須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與職責。3)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實施行政行為。4)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規定的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

2)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權,同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包括外部相對人內部相對人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處于原告地位。

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征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恒定性                                                         

2)行政法律關系具有法定性

3)行政法律關系客體

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或標的。財物、行為和精神財富都可以成為一定法律關系的客體。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及特征

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如下的特征:

1)行政法律關系內容設定單方面性。

2)行政法律關系內容的法定性。

3)行政主體權利處分的有限性。

 

4、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相應的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條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為直接原因。

1)法律事實

法律事件(洪水、地震)和法律行為

2)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

3)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

4)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

 

例題:下列( )不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特征。

a.單方面性

b.法定性

c.有限性

d.協調性

【答案】d

解析:應包括單方面性、法定性、有限性。

 

知識點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必考點)

1、行政法的原則

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

它規定行政法的發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質。

一般的行政法原則

即基本原則。位于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之下,產生于行政法并指導所有的行政法律規范。

行政法的特別原則

這類原則位于基本原則之下,產生于行政法并指導局部行政規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

行政法的作用:①行政法治原則可以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廢止工作。②行政法治原則有助于人們對行政法的學習、研究及解釋。③行政法治原則可以指導行政法的實施,發揮執法者的主觀能動性,防止發生執法誤差或執法偏差。④行政法治原則可以彌補行政法規范的漏洞,直接作為行政法適用。

行政法治原則對行政主體的要求可以概括為:依法行政。具體可分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應急性原則等

 

3、行政合法性原則

即合法性原則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權原則為基礎的。

1)行政合法性原則的涵義

2)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內容

1)行政主體合法行政主體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礎,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條件。

包括::行政主體、組織主體、人員主體三類。

2)行政權限合法。行政權限,指行政權力的邊界。超出授權范圍的行政是越權行為,而越權行為是無效行為。

3)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作出對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4)行政程序合法。即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公正的保障。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決定是無效的。

3)行政合法性的其他原則

例如: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應急性原則等。

 

4)積極行政與消極行政

強調依法行政并非限制行政活動。現代行政可分為兩類:

類型

含義

舉例

積極行政(或服務行政)

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和義務不產生直接影響的。

如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咨詢、行政建議、行政政策等

消極行政

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和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

如命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

 

4、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體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動中,公正、客觀、適度地處理行政事務。

1)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要點

2)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機關根據其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

3)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

 

1)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要點

行政的目的和動機合理

必須出于為人民服務、為公益服務;必須與法律追求的價值取向和國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行政行為的內容和范圍合理

不能濫用和擅自擴大范圍。

行政的行為和方式合理

包括符合事物的客觀規律、日常生活常識、人民普遍遵守的準則和一般人的正常理智的判斷。

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時,應該按照必要性、適當性和比例性的要求作出合理選擇,擇其合理而從之。

 

2)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機關根據其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

3)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

1)平等對待

行政主體面對多個行政相對人時,必須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2)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和平等對待一樣,其目的都是為了實現行政決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正常判斷

只能用大多數人的判斷為合理判斷,即舍去高智商和低智商的判斷,取兩者中間值即為合理判斷。

4)沒有偏私

行政決定上的內容沒有偏私的存在,而且要求在形式上也不能讓人們有理由懷疑可能存在偏私。

 

例題: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 )

a.行政自由裁量權            b.自由行使行政權

c.具有合法性                d.客觀、適度、合乎理性

【答案】d

解析: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在合法的前提下,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要公正、客觀、適度地處理行政事務。

行政法的原則中表述正確的是( )

a.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制原則

b.行政法治原則對行政主體的要求可以概括為:依法行政

c.行政合法性原則中還有許多具體的原則,例如: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d.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

e.依法行政具體可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公開性原則和行政應急性原則

【答案】abcd

解析:依法行政具體可分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應急性原則,所以e是錯誤的。

 

5、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的關系

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的區別

合法性原則適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領域,合理性原則只適用于自由裁量權領域。

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的聯系

行政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則是統一的整體,不可偏廢一方。

 

6、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含義

含義

依法行政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有效管理的活動。

范圍

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監督,都要依照法律進行。

核心

行政執法

2)依法行政與依法治國的關系

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國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監督等內容組成的。依法行政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也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關鍵。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當4)高效便民5)誠實守信6)權責統一

 

知識點五:行政行為(常考點)

1.行政行為的涵義與特征

1)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于行政職權,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行使公共權力,對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2)行政行為的特征

1)從屬法律性

必須有法律的依據。

2)裁量性

行政機關通過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就未來事項作出預見性的規定。因此行政行為必須具有較強的自由裁量因素。

3)單方意志性

行政行為體現行政主體的單方意志。

4)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在沒有被有權機關宣布撤銷或變更之前,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對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其他國家機關都具有約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服從。

5)強制性

行政主體在行使職能如遇障礙時,在沒有其他途徑可以克服的情況下,可以運用其行政權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國家機關的強制手段消除障礙,確保行政行為的實現。

6)無償性

行政主體在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追求的是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如收稅)、維護和分配都應該是無償的。任何亂收費、亂攤派都是不允許的。

 

2、行政行為的內容

1)權益的賦予與剝奪

1)賦予權益,是指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新的法律上的權益,包括法律上的權能和利益。賦予權益的行政行為又稱“授益行政行為”。

2)剝奪權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剝奪行政相對人已有的某種權益,包括法律上的權能、權力和利益。屬于行政制裁。剝奪行政權益的行政行為又稱“侵益行政行為”。

2)義務的設定與免除。

1)設定義務,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使行政相對人承擔某種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如接受審計督察,接受納稅決定、拘留決定等。

2)免除義務,也就是說不再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原來由他承擔或本應由他承擔的義務。比如免除某些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3)變更法律地位。

變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原來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變,表現為原來所承擔的義務或享有的權利范圍擴大了或是縮小了

4)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的確認。

1)確認法律事實,這個事實是指對某種行政法律關系有重大影響的事實。如確認違法建設的事實

2)確認法律地位,是指對某種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和以及存在的范圍予以確認。如對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的確認。

 

3.行政行為的效力

具體表現為: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和公定力。

4.行政行為的成立與合法要件

1)一般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

即時生效

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效力,對相對方立即生效;

受領生效

行政行為須為被相對方受領才開始生效。受領,即接受、領會,是指行政機關須將行政行為告知相對方,為相對方所接受,一般采用送達的方式;

告知生效

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的內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對方知悉;

附條件生效

行政行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條件,在所附期限到來或條件消除時,行政行為才開始生效。如:行政法規、規章的生效,往往附有一定的期限。

 

2)行政行為合法

一個行政行為要產生法律效力,應該具備的條件是:主體合法、權限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同時具備這四項條件,行政行為才是合法的。

主體合法

行政主體合法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行政機關合法、人員合法、委托合法

權限合法

包括:行政事項管轄權的限制;行政地域管轄權的限制;時間管轄權的限制;法定手段的限制;法定程度的限制;法律、法規設定條件的限制;委托授權的限制。行政主體只能在這些法定職權限度內實施行政行為,否則無效。

內容合法

是指行政行為中體現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權利、義務的影響與處理都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程序合法

要做到這點有兩個要求:一是要求行政行為性質要與相適應的法定行政程序要求相符合。二是必須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比如:說明身份規則、聽取意見規則等。

 

5.行政行為的分類(8種)

分類

內容

1)按照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

抽象行政行為

比如:制定法規、規章,發布命令、決定、編制城市規劃等。抽象行政行為的其核心特征是:行政行為的不確定性或普遍性。

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是行為對象的特定性與具體化。具體行政行為一般包括:行政許可與確認行為、行政獎勵與給付行為、行政征收行為、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強制行為、行政監督行為、行政裁決行為等。

2)以行政行為的適用性和效力作用對象的范圍作標準

內部行政行為

如行政處分、行政命令等。

外部行政行為

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

3)行政行為以受法律的約束程度為標準

羈束行政行為

羈(ji)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沒有自行選擇的余地。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范圍等作了原則性規定,而把行為的具體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的行政行為。

4)以行政機關可否主動作出行政行為標準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如行政處罰等。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如頒發營業執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

 

分類

內容

5)以決定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目為標準

單方行政行為

如行政處罰、行政監督等。

雙方(多方)行政行為

如簽訂行政合同。

6)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

要式行政行為

如行政處罰必須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才能生效。要式行為,就其形式而言是羈束性的要求。

非要式行政行為

如果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稱為非要式行政行為;如公安機關對酒后駕駛的司機采取強制約束的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屬于自由量裁性規定。

7)以行政行為是否發生為標準

作為行政行為

如行政獎勵、行政強制等。

不作為行政行為

如“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規定,對于游行、集會申請,主管機關對申請“預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就屬于不作為行為。

8)以行政權作用的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

行政立法行為

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主體以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帶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

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

行政司法行為

包括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

 

知識點六: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內涵

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為完成某項任務或者達到某個目標,預先設定好的方式、方法或步驟。

內涵

廣義

廣義行政程序是指有關行政的程序,包括行政行為的程序、解決行政案件的程序等

狹義

狹義的行政程序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行政主體施行行政管理的程序。即行政主體實施其實體行政法權力(利),履行其實體行政法義務,依法必須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實現的總合。

 

2、行政程序的基本內容

1

行政程序的基本規則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由行政部門自行設定、變更或撤銷。

2

行政程序必須向利害關系人公開,并設置適當的程序規則予以保障。

3

公民的權利或義務因某種行政行為而受到影響時,在該行政行為作出以前,應當有適當的程序規則保障其獲得陳述意見和提供證據的公正機會,還必須設定必要的程序規則,保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和證據能夠得到行政本部門的充分尊重。

4

行政程序具有中立性原則,保障行政裁判人員的獨立性,建立回避制度,引入分權制衡機制等。

5

凡是可能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都必須設有有效的行政救濟程序,并預先告知行政相對人尋求救濟的渠道和方式。

6

行政程序的設置應以最小成本盡可能獲得最大收益,以達到設定的目標;充分體現合理原則。

總結:事先說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見、事后告知權利。

 

3、行政程序的類型及價值

行政程序的類型

以行政程序使用的范圍劃分

內部行政程序

外部行政程序

以行政程序是否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為標準

法定程序

自由裁量程序

按照行政程序適用的時間不同為標準

事前行政程序

事后行政程序

按照適用于不同行政職能為標準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執法程序

行政訴訟程序

根據行政程序的環節劃分

普通行政程序

簡易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價值

一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扼制行政主體自由裁量的隨意性;

二是保障行政權力的有效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公正和效率之間起到平衡的作用。

 

在行政程序的類型劃分中,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是以( )為標準劃分的。

a、行政程序使用的范圍

b、行政程序是否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

c、行政程序適用的時間不同

d、適用于不同行政職能

【答案】c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

(1)公開的原則

主要有:公開行政所依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公開行政決定,包括行政處理、處罰、強制執行、裁決和復議決定等;公開行政過程包括行政機關的設置及不涉及國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況。

(2)公正的原則

要排除行政主體可能造成偏見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對待行政相對人相對人各方的原則。

(3)正當的原則

行政行為應當正規地、符合理性地進行,具體要求是正規性和邏輯性。

(4)參與原則

參與原則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條件下,擴大公民或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參與權。

(5)復審原則

由于行政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應當進行復核。行使復審職能的國家機關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體之外的行政機關,其復審稱之為“行政復議”。

②司法機關,其復審稱之為“司法審查”。由于行政復議機關仍然是行政機關,因此,行政復議之后仍然可以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成為終審。

(6)效率原則

行政行為應當用最短的時間、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結果。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不包括( )。

a、公開的原則

b、參與原則

c、效率原則

d、公平的原則

【答案】d

 

5.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

內涵

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應當及時告知行政相對人擁有的各項權利,包括申辯權、出示證據權、要求聽證權、必要的律師辯護權等。

具體要求

告知制度一般只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對于行政行為的內容及根據的重要事項,必須事先告知。

主要作用

一是盡可能防止行政主體違法或不當行為的發生,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彌補的損害。二是有利于減少行政行為的障礙,保障行政行為的順利實施。三是事先告知也充分體現了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和人格的尊重。

程序

告知制度的由表明身份通知兩部分構成。表明身份作為一種法律義務具強制性。通知是行政主體的一項義務。通知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但是對于重要的通知應采取書面形式。

 

(2)聽證制度

概念

廣義的聽證

是指在一定的行政主體的主持下,在有關當事人的參加下,對行政管理中的某一個問題進行論證的程序。

狹義的聽證

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即行政主體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詢的程序。

重要地位

聽證制度是現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分類

可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具體行政行為聽證等多種方式。

參與人

主持人

聽證程序的主持人的確定應當遵循職能分離的原則。

聽證主持人職責和義務包括:1、發出聽證決定的通知,有關材料的送達、做好聽證筆錄,2、根據聽證的證據,依據事實、法律法規,對案件公正地作出判斷。

當事人

聽政程序的當事人是指參加聽政的原告被告

其他參與人

與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也有權要求參加聽證。

公開舉行

為了保證行政行為公正、民主,所以聽證會一般應該公開舉行,任何人都可以參加,也可以進行宣傳報道。但是,如果公開舉行聽證,有可能會損害公共安全和被告的合法權益,或者可能違反法律、法規,也可以不公開舉行。

費用

聽證會的費用由國庫承擔,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

 

(3)回避制度

概念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如與其處理的行政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處理的結果和程序進展的公平性,依法終止其職務的形式并由其他人代理的一種程序法制度。

意義

回避制度的真正價值在于確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保證行政程序公正的原則得到具體落實。

具體規定

人事部發布的《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中規定,規避范圍不僅有直接血親關系,還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而且對任職回避程序、公務回避程序也作了具體規定。

 

(4)信息公開制度

概念

是指凡涉及行政相對方權利和義務的行政信息資料,除法律規定予以保密的以外,有關行政機關都應該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或組織都可以依法查閱復制。

作用

有利于公民參政;有利于公民行使和實現自己的權利;有利于防止行政腐敗和暗箱“操作”。

公開的范圍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凡是涉及行政相對方權利和義務的信息,必須向社會公開。行政主體應當提供條件和機會讓公眾知曉行政信息;沒有公開的信息不能作為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5)職能分離制度

概念

是指行政主體審查案件的職能和對案件裁決的職能,分別由內部不同的機構或人員來行使,確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制度。

調整范圍

職能分離制度調整的不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而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機構和人員的關系。

作用

職能分離制度可以建立權力制約機制,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腐敗和濫用權力;防止行政執法人員的偏見,保證行政決定的公正、準確;行政分離制度還有利于樹立行政機關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消除公眾對行政機關的偏見和疑慮。

 

(6)時效制度

概念

時效制度是對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給予時間上的限制,以保證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程序制度。時效制度要求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特別是直接涉及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法律明確規定的時間限制。

作用

時效制度保障了行政行為及時作出,避免因為時間的拖延、耽擱造成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損害;防止和避免官僚主義,提高行政效率;督促行政主體及時作出行政行為,防止因為時間的拖延造成證據的散失、毀滅或環境、條件變化等影響行政行為作出的準確性;還有利于穩定行政管理秩序和社會秩序。

主要內容

行政行為的期限;違反行政時效的法律后果和對違反時效制度的司法審查。

 

(7)救濟制度

概念

廣義行政救濟

包括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救濟,也包括司法機關對行政相對方的救濟,以及其他救濟方式,如國家賠償等。其實質是對行政行為的救濟。

狹義行政救濟

是指行政相對方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依法向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或其上級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受理機關對原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復查并作出裁決;或上級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進行救濟;或應行政相對方的賠償申請,賠償機關予以理賠的法律制度。

內容

行政復議程序、行政賠償程序和行政監督檢查程序。

 

例題: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中,( )的內容包括行政行為的期限、違反行政時效的法律后果和對違反時效制度的司法審查。

a、告知制度

b、信息公開制度

c、時效制度

d、救濟制度

【答案】c

 

知識點七:行政法律責任(輪換考點)

行政法律責任的分類

行政違法

行政違法可以表現為:行政機關違法和行政相對方違法、實體性違法和程序性違法、作為違法和不作為違法等形式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由國家機關來追究。引起行政責任的原因是行政違法。

行政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已經構成了違法;2)行為人必須具備責任能力;3)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有過錯;4)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必須以法定的職責或法定義務為前提。只有構成行政法律責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

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原則

1)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2)責任法定原則;

3)責任自負原則;

4)主客觀一致的原則。

 

例題:對于行政法律責任來說,其對構成要件描述不正確的是( )。

a、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已經構成了違法

b、行為人必須具備責任能力

c、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有過錯

d、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必須以法定的職責或法定義務為前提

【答案】c

 

知識點八:行政法制監督與行政監督(常考點)

 

2、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體系

權利機關的監督

即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報告、調查、質詢、詢問、視察和檢查等手段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全方位的監督。

司法機關的監督

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通過行政訴訟、行政侵權賠償訴訟、執行和刑事訴訟、司法建議等手段,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審判、檢察的活動。

行政自我監督

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日常行政監督,主管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督和專門行政機關——審計監督,行政檢察機關對特定范圍內的行政行為的監督。

政治監督

即由各黨派、各政治性團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如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政治協商制度等。

社會監督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的一種不具法律效力,卻有重要意義的監督。如:社會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監督、信訪、申訴等。這種監督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

例題:新聞媒體監督是屬于( )的監督。

a、社會監督

b、政治監督

c、行政自我監督

d、權利機關的監督

【答案】a

 

3、行政法制監督的基本原則

1)依法行使職權的原則;

2)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3)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

4)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督察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5)專門工作和依靠群眾的原則。

 

4、行政法制監督的重要意義

行政法制監督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國國家行政管理活動遵守社會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保證。堅持和完善行政管理的法制監督制度,有利于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直接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化的發展水平。

行政法制監督可以確保我國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依法進行,體現和維護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公務員依法行政、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和克服官僚主義;同時,也及時清除腐敗現象和懲治各種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