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工程概況。
該部分主要內容有: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項目地點、工程項目組成及建筑規模、主要建筑結構類型、預計工程投資總額、工程項目計劃工期、工程質量要求、工程項目設計單位及施工承包單位名稱、工程項目結構圖與編碼系統。
(2)監理工作的范圍、內容、目標。
(3)監理工作依據。
主要有: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政府批準的工程建設文件;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其他建設工程合同。
(4)監理組織形式、人員配備及進退場計劃、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5)監理工作制度。
(6)工程質量控制。
(7)工程造價控制。
(8)工程進度控制。
(9)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10)合同與信息管理。
(11)組織協調。
(12)監理工作設施。
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修改,并應經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建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