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行政法與行政法律關系
本節預測考點共四個: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單選或多選題
行政法的淵源——單選題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與內容——單選題
行政法淵源中效力沖突的解決方式——易丟分點——難點
考點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法治原則)(重點)
【例題·多選題】合理行政原則要求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做到過罰相當,即作出的處罰應符合( )。(2011年)
a.設定該處罰的法定目的
b.合法通行的行政先例
c.情理和客觀規律
d.程序公正觀念
e.比例法則
【正確答案】abce
考點二:行政法的淵源
(一)行政法的淵源
(二)行政法淵源中效力沖突的解決方式(家長裁決制)
考點三:行政法律關系(狹義行政法律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及特征
2.行政法律關系的要素(三要素中內容為重點)
行政主體的職權不能放棄,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可以放棄。
第二節行政主體
本節預測考點共三個:
1.行政主體的概念及特征——單選題
2.行政職權的概念和特征——單選題
3.委托的組織與授權的組織的區別——注意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合考點
派出機構與派出機關有嚴格區別——注意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合考點
考點一:行政主體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及特征
【例題·單選題】曹某在當地集鎮市場臨時販賣鮮活魚,市場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章某責令其交納有關費用,曹某拒不交納。雙方由此發生爭吵,章某將曹某未賣完鮮活魚全部扣押,且將曹某打傷。下列關于本案涉及主體、行為和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11年)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體
b.章某扣押曹某鮮活魚的行為屬于執行罰措施
c.章某毆打曹某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
d.章某個人應當就曹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c
(二)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
1.行政職權的概念和特征
考點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一)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
1.中央行政機關
(5)國務院辦事機構;如:僑辦、港澳辦、法制辦、國研室、臺辦、新聞辦。
提示:國務院辦事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6)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共14個):包括新華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發展研究中心、行政學院、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社保基金會、自然科學基金會。
除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社?;鹄硎聲?、地震局、氣象局有行政主體資格外,其它均沒有主體資格。
2.地方行政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關主要有三類: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二)行政機關中工作人員
1.行政機關中工作人員也稱公務員:
在行政訴訟中,國家公務員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訴訟當事人的地位。
【例題·多選題】根據行政法理論和法律規定,有權制定行政規章的主體有()(2009年)
a.交通運輸部
b.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c.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
d.國務院辦公廳
e.海關總署
【參考答案】abce
考點三、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變化考點)
法律授權的組織具體包括:行政機構、企業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
1.行政機構
(1)內部機構
某些內部機構+法律、法規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如:商標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交通警察大隊等機構已有行政主體資格。
(2)派出機構
經過法律、法規授權的派出機構,就獲得了行政主體資格,在授權范圍內成為行政主體。
審計署駐各地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財政所。
派出機構與派出機關有嚴格區別:
2.事業單位——經授權——可成為
如,高校授予學位。
3.社會團體——一般無主體資格
如,中國稅務學會。
4.其他組織——經授權——可成為
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條件及規則(四有/二無)
(三)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區別
1.行政權力來源不同。
委托的組織——委托;授權的組織——授權
2.行使行政權的方式不同。
委托的組織——不能獨立行使,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行使;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
3.法律地位和行為的后果不同。
委托的組織——不獨立擔責;授權的組織——可獨立擔責
第三節行政行為
本節預測考點共八個:(新增、變化內容較多)
1.行政行為的特征——單選題
2.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效力——單選題——注意應用案例單選
3.行政行為的分類——一般不單獨考——注意結合點
4.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判斷無效、撤銷和廢止
5.具體行政行為——新增變化多——注意與抽象行為區別
6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2013年已考——仍為重點
7政府信息公開制度——2013年已考——仍為重點
8事實行政行為——新增考點
考點一:行政行為特征
一、行政行為基本理論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例題·多選題】根據我國行政法理論,稅務行政行為具有()等特征。(2010年)
a.排除裁量性
b.單方意志性
c.效力未定性
d.意思自治性
e.從屬法律性。
【參考答案】be
考點二: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效力
2.行政行為的效力
考點三:行政行為的分類
【例題·單選題】根據行政法理論,行政主體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是()。(2010年)
a.授益行政行為
b.行政裁量行為
c.行政事實行為
d.單方行政行為
【參考答案】c
考點四: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判斷無效、撤銷和廢止
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1.行政行為的無效
無效——明顯違法——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2.行政行為的撤銷
行政行為的撤銷——有權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后——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的無效——自始無效,可撤銷的行政行為——被撤銷后才失去效力。
3.行政行為的廢止;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
(1).行政行為的廢止——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變化——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法律變化)。
(2)行政行為——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將有損公共利益(事實變化)。
(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結果已經實現)。
考點五: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2.特征:
(1)對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
(3)準立法性;
(4)不可訴性。
考點六: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征收
提示:(1)行政征收:政府強制、無償行為;(2)行政征用:政府強制、有償(補償)行為。
行政征收內容主要有:稅收征收,建設資金征收,資源費征收,排污費征收,管理費征收。
(二)行政確認
1.行政確認是要式的、羈束的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的形式主要有:認定,認可,證明,登記,批準,鑒證,行政鑒定。
(四)行政給付(變化考點)
1.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利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給付的形式有:發放退休金、退職金、失業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安置、補助、撫恤、優待、救災扶貧等。
(五)行政裁決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
(1)賠償糾紛裁決:如水污染;
(2)權屬糾紛裁決:如房屋、土地;
(3)補償糾紛裁決:如拆遷補償。
(六)行政獎勵(新增考點)
主體:行政機關。企業、學校內部、及社會團體不屬于。
考點七: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2.回避制度——利害關系人——主動回避
4.告知制度(側重準備)
告知時間:某項行政行為之前、之中、之后
告知內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如何行使權利
告知形式: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相對人并加以指導。
5.催告制度——強制執行的前置程序(側重準備)
6.聽證制度——影響相對人合法權利(側重準備)
7.行政案卷制度(即案卷排他性制度)——以案卷為依據(側重準備)
9.教示制度——不利決定——告知救濟權利(側重準備)
【例題·多選題】根據行政程序法理論,( ?。儆谛姓绦虻幕局贫龋?span lang=en-us>2010年)
a.公示催告制度
b.先予執行制度
c.告知制度
d.說明理由制度
e.表見代理制度
【參考答案】cd
考點八: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熱點,重點)(2014年仍為重點)
考點九:行政事實行為(2014年新增考點)
概念、特征、與種類
定義:行政主體——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產生事實為目的。
特征:(1)公法行為.(2)實施行政職權(3)不以產生法律后果為目的。
種類:(1)執行性(2)通知性(3)協商性。
(二)法律問題
1、合法性問題(主體、權限、程序)
2、法律救濟問題
對正在進行的——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對應做的——不得提起給付之訴
(三)行政指導
行政機關采取非強制性手段——謀求相對人合作協助
1.特征:(1)行政性——行政目的。(2)非強制性。
2.法律問題:
具體要求:(1)有法律依據。(2)有職權范圍。(3)有程序。
救濟問題:可要求行政賠償,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第一節行政許可概述
本節預測考點共兩個:(2013年測試內容少,2014年分值會提高)
1.行政許可的概念和分類——單選題
2.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單選題或多選題
考點一:行政許可的概念和分類(依申請、授益行政行為)
(二)行政許可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
行政審批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審核、審定、審驗、批準、同意、認可、準許、核準、檢驗、登記、注冊、發放證照、事前備案等。
2.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1)區分的關鍵標準是行為人的權利形成時間。(決定之前、決定之時)
(2)行政確認行為
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房地產部門的房地產登記、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出口退稅資格審核登記等。
行政確認涉及的領域包括: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工業產權的行政確認等。
3.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
(1)有無自由裁量權:
(2)對象和目的不同。
(3)效力不同:
(三)行政許可的分類
將行政許可分為:
普通許可——控制危險——游行許可、爆炸品生產許可、商業銀行設立。
特許——配置資源——快遞許可、海域許可。
認可——發放資格——律師資格。
核準——確定技術標準——消防驗收。
登記——登記公示——企業登記
考點二: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權限,范圍,條件,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1)規范要公開:不公開不依據?! ?/span>
(2)過程要公開,但是涉密的除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除外)。
3.便民和效率原則(側重準備)
公示制度,一次申請,當場更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等
4.救濟原則(側重準備)
5.信賴保護原則(信賴行政機關——要保護)(側重準備)
特征:
(1)正當性
(2)無過錯
(3)撤回變更要補償
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一般來講)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第二節行政許可的設定
本節預測考點共三個:
1.可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多選題
2.稅務行政許可權的設定——新增考點
3.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單選題
考點一:行政許可設定的可設定事項
可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六減四結構)
1.可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
①安全活動——普通; |
2.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
①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自決) |
提示:稅務行政許可的范圍
國務院確認保留的6項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包括: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批(已取消);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已取消);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例題·單選題】根據行政許可理論和有關法律規定,(?。┎粚儆谛姓S可范疇(2009年)
a.出國護照審批
b.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
c.企業債券發行審批
d.申請發票領購資格審核
【參考答案】b
考點二:稅務行政許可權的設定(新增考點)
(1)2012年增值稅最高開票額審批項目下調為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實施。
(2)指定企業印制發票——稅收征管法及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發票:國稅局。其他發票:省稅務局。
增值稅最高開票限額分三檔:十萬以上:區縣級。百萬以上:地市級。千萬以上:省級
考點三: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
基本要求:
法律——可設定
無法律——行政法規可設定,但公民基本權除外
(1)上位法有設定的,下位法不可以設定,但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上位法沒有設定的下位法可以設定。
(2)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
(四不許:全國不許,前置不許,地區限制不許,本地市場限制不許。)
第三節行政許可的實施
本節預測考點共四個:
1.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單選題
2.行政許可聽證程序——多選題與綜合題
3.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規定——單選題
4.行政許可實施的費用制度——單選題(可與期限結合考多選)
考點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一)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
(1)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2)無法定,稅務機關不委托。
提示:具備稅務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實施機關必須是以自己名義。內設機構——無實施主體資格。
二是必須依法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權。
三是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如證監會、保監會等,均屬于此類組織范疇,其法律地位相當于行政機關。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1)受委托主體只限于行政機關;
(2)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
(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其他有關規定
1.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原則規定
2.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規定
3.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考點二:行政許可實施程序(重點)
(二)行政許可實施的審查與決定程序
審查包括:1.形式審查。2.實質審查。決定要書面
(三)行政許可聽證程序的有關規定
1.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有兩種類型:
(1)主動聽證。
主動聽證事項:法定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2)依申請舉行聽證。
2.五日內申請+20日內聽證
3.應當在舉行7日前公告或通知。并且,審核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5.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案卷排他性原則)
(聽證筆錄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唯一證據)。(案卷排他性制度)
(四)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變更?!S時提出要求。
2.延續。期滿30日前提出——在期滿前決定——逾期的視為準予延續(默視批準制度)。
提示:默視批準只適用于延續申請,不適用于初次許可和變更許可。
【例題·多選題】根據《行政許可法》,下列關于公告的說法中,正確的有()。(2010年)
a.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
b.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決定予以撤銷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c.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d.被許可人申請變更或者延續許可,行政機關準予變更或者延續的,行政機關應予以公告
e.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參考答案】ae
考點三: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規定
【例題·單選題】關于行政許可期限,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行政許可決定最長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
b、延長行政許可期限,應當經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
c、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
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d、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每個行政機關辦理的時間均不得超
過四十五日
【參考答案】a
考點四:行政許可實施的費用制度
【例題·多選題】根據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行政許可期限或者費用制度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1年)
a.行政機關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b.聽證、招標、拍賣所需時間不應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c.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設定并公布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
d.行政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是延長不得超過30日
e.行政機關實施許可原則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可依照其規定執行
【參考答案】ab
第四節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本節預測考點共三個:
1.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多選題
2.依法注銷行政許可——和可撤銷情形結合測試
3.違反行政許可法的法律責任——單選題——有印象即可
考點一、行政許可撤銷和注銷制度
【例題1·單選題】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
a、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b、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c、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d、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參考答案】ac
【例題2·單選題】根據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許可情形中,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許可的是( )。(2011年)
a.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違反法定程序
b.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許可
c.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廢止
d.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
【參考答案】c
考點二:違反行政許可法的法律責任
(一)實施行政許可主體違法行為
1.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撤銷。
2.違法實施許可——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賠償。
(二)行政許可相對人的違法責任
1.隱瞞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安全事項——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2.欺騙、賄賂+屬于直接關系安全事項——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