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開庭和裁決:
開庭—鑒定--質證和辯論---裁決
先予執行:
案件: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賠償…..
條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生活受影響
程序:經申請---裁決先于執行---移送法院執行
5.仲裁書:
(1)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1)終局裁決
勞動者可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裁決有特殊情形可30日內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當事人可就撤銷裁定15日內向法院起訴。
(2)其他裁決
當事人可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不起訴的,期滿,裁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