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二、證券經紀業務的禁止行為
1.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或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或質押物;或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2.侵占、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3.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代理買賣法律規定不得買賣的證券。
4.以任何方式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承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7.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
8.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9.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10.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1.泄露客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