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證券分析師應當相互尊重,團結協作,共同維護和增進行業聲譽。證券分析師不得在公眾場合及媒體上發表貶低、詆毀、損害同行聲譽的言論,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爭攬業務。
8.證券分析師不得兼營或兼任與其執業內容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業務或職務,證券分析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機構執業。
9.證券分析師及其執業機構不得在公共場合及媒體對其自身能力進行過度或不實宣傳,更不得捏造事實以招攬業務。證券分析師及其執業機構不得進行含有歧義和誤導內容的宣傳,或可能會使公眾對證券分析師產生不合理期望的宣傳。
10.證券分析師不得以客戶利益為由做出不損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
11.證券分析師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嚴正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在研究和出版活動中不得有抄襲他人著作、論文或研究成果的行業。
12.證券分析師在研究過程中應盡可能熟悉與了解已有的研究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在研究報告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時應當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