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際著作權條約(了解)
1.《伯爾尼公約》
1886年誕生,五次修訂,1971年巴黎文本,我國于1992年加入。
(1)國民待遇原則
(2)自動保護原則
(3)獨立保護原則
(4)最低保護原則
2.《世界版權公約》
1952年誕生,1971年修訂,我國1992年加入。
保護水平相對較低。比如保護期短等。
非自動保護原則: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條件,要求作者履行一定手續,如備案、注冊、通告、公證、付款或者在國內制作出版等。
著作權說明標記:圈c,標明著作權人姓名、首次出版年份且標明的方式和位置足以引起注意。
3.《trips協議》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關貿總協定1994年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確認。
(1)作用
首個將知識產權納入世界貿易范圍的國際條約,帶有強制性措施。以貨物貿易報復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爭端,是它建立的一種機制。
(2)宗旨
為了減少國際貿易中的阻力,促進對知識產權實施充分、有效的保護,并保證相關的保護措施與程序不成為合法貿易的障礙。
(3)內容要點
“著作權保護延及表達,不延及思想、工藝(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之類?!奔矗褐鳈喾ūWo思想的表達形式,不保護思想本身。
4.兩個“國際互聯網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兩者產生于1996.12,我國2006.12加入。
(1)產生背景和主要特點
主要解決數字化技術和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保護問題。
(2)內容要點
不僅限于互聯網上的著作權保護,還涉及網絡環境以外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5.《錄音制品公約》
《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授權復制其錄音制品公約》,1971年在日內瓦簽訂,故又稱“日內瓦公約”。我國于1993年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