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國家對出版物印刷復制活動的管理(掌握)
一、關于書刊委托印刷的規定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證制度。個人不得從事書刊印刷經營活動。
(一)對書刊出版單位的規定
不得委托非書刊印刷企業、正受罰的書刊印刷企業承印書刊。
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委托印刷書刊的有關證明,并依法簽訂合同。
書刊出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托印刷的書刊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或者刊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書刊印刷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對印刷企業的規定
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并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備案。
如果是省外書刊出版單位,印刷委托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備案。
印刷單位應當自完成書刊印刷之日兩年內,留存一份承接的書刊樣本備查。
二、關于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復制的規定
復制產品包括: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音像非賣品、電子出版物非賣品、計算機軟件。
(一)對音像出版單位的規定
應當委托總署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產品,必須出示出版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復制委托書和出版單位取得的授權書,并依法簽訂合同。
復制委托書的第二聯經雙方蓋章后,在完成復制之日起30日內,連同相應樣品交省局備查。第四聯由出版單位留存兩年備查。
(二)對復制單位的規定
應當驗證復制委托書及其他法定文書。若屬于非賣品或者軟件,應當驗證省局核發并由委托單位蓋章的復制委托書。
接受委托復制境外產品的,應當報省局批準,復制產品除樣品外應全部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
復制業務檔案,即復制委托書和其他法定文書、復制樣品、生產單據、發貨記錄等。其保存期為兩年,以備查驗。
三、光盤類出版物的sid碼
全稱是“激光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刻壓在光盤內圈表面。
舉例:ifpi r200
ifpi:國際唱片業協會英文名稱縮寫。
r2:復制單位代碼。
00:模具順序編號。
持有《復制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才可以從事光盤復制業務。他們的每一條光盤復制生產線,均具有總署核發的全國統一編制的sid碼。
第五節 國家對出版物市場的管理(熟悉)
一、關于出版物市場管理的一般規定
國家對出版物的總發行、批發、零售等實行許可證制度。
國家允許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發行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允許設立從事音像制品發行活動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中,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連鎖經營業務,連鎖門店超過30家的,不允許外資控股。
外商可以投資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連鎖經營企業。
設立這些出版物發行企業,申請人獲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后,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經批準后,再到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出版單位不得委托無《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發行出版物。
出版單位不得發行以下出版物:含有禁止內容的,未經批準擅自出版的,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的,非法進口的,中小學教科書未經依法審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專有出版權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發行的。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保存2年以上,以備查驗。
二、關于出版物總發行的規定
出版單位可以從事批發、零售業務。
出版單位擁有本版出版物的總發行權。
由出版單位發行部門改制形成的發行企業,獲準設立總發行單位后,可以從事本版出版物的總發行業務。
出版單位不得向沒有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總發行權。
三、關于出版物分銷的規定
分銷是指出版物的批發和零售。
(一)對出版物分銷的共同性規定
(二)對出版物批發的規定
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須在15日內報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備案。
(三)對出版物零售的規定
(四)對出版物連鎖經營的規定
直營連鎖門店不需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以憑總部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到所在地縣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非直營連鎖門店應按設立零售企業的審批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六節 國家對出版活動的扶持政策(熟悉)
一、實行優惠的經濟政策
這些政策是多方面的,有政治上的、經濟上的、人事上的等。
經濟政策主要包括投資政策、稅收政策、價格政策、分配政策等,基本內容是對出版業的支持和優惠。
(1)中央和地方:
“宣傳文化發展專項基金”。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對少兒報刊、中小學教科書、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出版物等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扶持教科書的出版發行
(一)從制度上確保教科書出版發行秩序
中小學教科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具有總署批準的教科書出版、發行資質。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否則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出版單位要確保教科書的質量和按時出書;
出版行政部門要對教科書的出版、印刷和發行加強領導,督促檢查,提供方便,妥善解決出現的問題。
(二)在政策和物質上支持教科書的出版發行
價格:低價微利、虧損補貼;
信貸:保證儲備資金季節性貸款;
稅收:增值稅先征后退。
三、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與盲文出版
(一)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活動的扶持
(1)書號使用數量不限;
(2)設立出版基金;
(3)適當調劑相關出版社的專業分工;
(4)加強出版發行隊伍培訓;
(5)建立民文出版重點選題規劃審定委員會。
(二)對盲文出版活動的扶持
盲文出版物是專供盲人使用的特殊出版物,制作成本高,發行難度大,虧損嚴重。
1.將已發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對盲文出版社在投資、補貼、資助等方面給予優惠。
四、扶持在農村和特殊地區發行出版物
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經濟不發達地區等。
1.對縣及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出版物免征增值稅;
2.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全國少數民族縣的新華書店貸款年利率可享受一定的優惠;
3.凡發往少數民族省(區)的一般圖書,其發行折扣率應稍低;
4.建立一般圖書發行專項基金,主要用于農村圖書的發行。
五、組織和扶持重大出版工程
國家大力構建出版公共服務體系,組織實施了農家書屋工程、全民閱讀工程、國家重大出版工程、少數民族新聞出版東風工程、文化環保工程等重大出版工程。
農家書屋的圖書不少于1000冊,報刊不少于30種,電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種(張),并可配備一定比例的數字化書報刊。到2012年,農家書屋工程將覆蓋全國64萬個行政村。
國家為推動出版產業的轉型發展,組織實施了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如國家知識資源數據庫出版工程、國家數字復合出版系統工程、數字版權保護技術研發工程、中華字庫工程等。
自2009年起,國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設立了新聞出版改革發展項目庫,積極實施項目帶動戰略,推動出版產業發展。
六、設立專項基金
國家設立了國家出版基金、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少數民族文字出版專項基金、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等專項出版基金項目。
其中,國家出版基金的主要資助范圍包括:
1.具有相當規模,代表現階段思想政治、文學藝術、科學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項目
2.具有填補某一學科領域空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等具有積極推動作用的出版項目。
3.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文學藝術價值,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出版項目。
4.具有很高史料價值,集學術之大成的出版項目。
5.對維護國家穩定、民族團結具有特殊意義的出版項目。
6.優秀盲文、少數民族文字出版項目。
7.優秀“三農”、未成年人讀物出版項目。
8.對推動中國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的出版項目。
9.國家委托的重點出版項目。
10.其他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
第七節 國家對出版活動的獎懲措施(熟悉)
一、對優秀者的褒獎
(一)對優秀出版物的鼓勵
國家支持、鼓勵下列優秀的、重點的出版物的出版:
(1)對闡述、傳播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重大作用的;
(2)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以及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義的;
(3)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4)對推進文化創新,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
(5)對服務農業、農村和農民,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有重大作用的;
(6)其他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
這就意味著:
(1)出版單位要把優秀出版物作為出版重點,優先予以安排;
(2)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這些出版物的出版給予支持,包括利用各種有關資金給予資助、補貼,在出版物評獎中予以傾斜,等等。
(二)對優秀者的獎勵
1.中國出版政府獎(新聞出版領域最高獎)
每三年評選一次,七個子項獎:
圖書獎;
期刊獎;
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出版物獎;
印刷復制獎;
裝幀設計獎;
先進出版單位獎;
優秀出版人物獎(含優秀編輯獎)。
2.“五個一工程”獎
中宣部組織,主要包括:
一部好戲劇作品;
一部好電視劇(片);
一部好圖書;
一部好理論文章;
一部好廣播劇;
一首好歌曲。
3.中華優秀出版物獎
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設立,每兩年評選一次。包括三個子項獎:
圖書獎;
音像制品、電子和游戲出版物獎;
優秀出版科研論文獎。
4.韜奮新人獎
中國韜奮基金會委托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主持評選。每三年評選一次。
5.其他獎勵及表彰活動
其中,新聞出版總署開展了三個一百原創圖書工程評選活動。參選圖書分為三大類:人文社科類、科學技術類(含科普讀物)和文藝少兒類。
二、對違法者的懲戒
(一)對擅自從事出版物經營活動者的懲戒
(1)予以取締
(2)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經營罪
(3)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專用工具設備
(4)罰款
(5)承擔民事責任
(二)對違反關于出版物禁載內容規定的違法者的懲戒
行政處罰: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出版物、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觸犯刑律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三)對非法出版中小學教科書者的懲戒
行政處罰: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罰款,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四)對買賣書號、刊號者的懲戒
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出版物及違法所得,罰款,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五)對違規委托印刷或復制行為者的懲戒
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經營的出版物及違法所得,罰款,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六)對實施其他違法行為者的懲戒
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
(1)出版單位變更原登記事項,未依照國家規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
(2)出版單位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重大選題上報備案。
(3)出版單位未依照國家規定送交出版物樣本。
(4)出版單位擅自終止出版活動超過180日。
(5)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七)對出版行政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懲戒
刑事責任: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
行政處分:降級或者撤職。
行政處分的等級: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