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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版行政管理

一、基本要求和考試內容(出版專業基礎輔導教材第139-174頁)

(一)掌握(6

1.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制度

2.重大選題備案制度

3.對書號、刊號的管理要求

4.出版物質量管理

5.國家對書刊印刷的管理

6.國家對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復制活動的管理

(二)熟悉(6

1.實施出版行政管理所依據的主要法律規范

2.出版單位的等級評估

3.年度出版計劃備案制度

4.國家對出版物市場的管理

5.國家對出版活動的扶持政策

6.國家對出版活動的獎懲措施
(三)了解(5

1.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

2.國家關于出版單位的變更與注銷登記的管理規定

3.出版單位年度核驗制度

4.領導崗位持證上崗制度

5.出版物樣本送交制度

二、歷年試題統計

2008-2010

題型

分值

題號

單選題

4

12-15

多選題

8

43-46

主觀題

20

67

 

32

16%

第一節  出版行政管理概述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了解)

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出版活動進行管理的行為。我國出版行政管理的根本任務是:

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權利,對出版物經營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保障和規范合法的出版活動,對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培育和規范出版物市場,懲處違法出版行為,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業的健康發展和繁榮。

1)實施管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我國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

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出版行政管理對象

各種出版物的出版單位;

各種出版物的制作單位;

各種出版物的印刷復制單位;

各種出版物的發行單位。

二、依法實施出版行政管理(熟悉)

國際條約如《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也是立法依據。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據

1.憲法。

2.各種法律:

包括:刑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保守國家秘密法、廣告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計量法等。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規

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包括:

1.《出版管理條例》;

2.《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3.《印刷業管理條例》;

4.《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5.《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6.《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7.《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8.《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等。

其中,《出版管理條例》是有關出版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行政法規。

(三)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規章、規范性文件

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前者有:

1.《圖書出版管理規定》;

2.《圖書質量管理規定》;

3.《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4.《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

5.《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6.《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7.《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8.《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等。

規范性文件包括:

1.《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

2.《書號實名申領管理辦法》;

3.《關于嚴格禁止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等問題的若干規定》;

4.《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等。

第二節  國家對出版單位的管理

一、出版單位設立的審批制度

我國對出版單位的設立實行審批制,需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規定出版物應由出版單位出版,還規定了設立出版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和申請、審批、登記等的程序,并對違法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罰辦法。

二、出版單位變更登記事項審批和注銷登記制度(了解)

(一)出版單位的變更審批

應當依照新設立出版單位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總署審批同意的有:

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變更名稱。

出版單位屬于事業單位法人的,還應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屬于企業法人的,還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互聯網出版單位若有這類變更事項,還應持總署的批準文件到省級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手續。

出版單位如有其他變更,應當經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申請變更登記,并報總署備案。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出版單位屬于事業單位法人的,還應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屬于企業法人的,還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二)出版單位中止出版活動的備案

出版單位中止出版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備案并說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單位中止出版活動不得超過180日。

(三)出版單位的注銷登記

出版單位因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主動停業,或者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被迫停業,或者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出版許可證,都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辦理注銷登記,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出版單位屬于事業單位法人的,還應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屬于企業法人的,還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互聯網出版單位還應到省級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手續。

三、出版單位年度核驗制度(了解)

出版行政部門對出版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也稱年檢登記制度),以加強對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期刊出版單位的年度核驗每年舉行一次,圖書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核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年度核驗資料提交省局。

對于期刊出版單位,省局進行全面核驗后,作出予以通過年度核驗、暫緩年度核驗或者不予通過年度核驗的決定。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局確定。省局應該將有關文件報總署備案。

對于音像制品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省局進行全面審核后,作出予以通過年度核驗、暫緩年度核驗的決定。音像制品出版社的暫緩年度核驗期限為3個月,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的暫緩年度核驗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省局應將有關文件報總署備案。

對于圖書出版社,省局核驗后,須出具審核意見報送總署,由總署做出予以通過年度核驗、暫緩年度核驗或者不予通過年度核驗的決定。暫緩年限為6個月。

凡是通過年度核驗的出版單位,予以登記。

凡是不予通過年度核驗的出版單位,撤銷其出版許可證。注銷登記。

凡是被暫緩年度核驗的出版單位,應在暫緩期滿時重新辦理年度核驗手續。如經過整改已經達到年度核驗要求,予以登記;如仍未達到年度核驗要求,撤銷其出版許可證,注銷登記。

四、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制度(掌握)

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是國家對從業人員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所必備的素質和能力的認定。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圖書、非新聞性期刊、音像、電子、網絡出版單位內承擔內容加工整理、裝幀和版式設計(即技術編輯)等工作的編輯人員和校對人員,以及在報紙、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從事校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制度的要求

1.在出版單位擔任社長(副社長)、總編輯(副總編輯)、主編(副主編)、編輯室主任(副主任)職務的人員,除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外,還必須具有中級及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并履行登記、注冊手續。

2.凡在出版單位擔任責任編輯(或責任校對、責任技術編輯)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中級及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并辦理注冊手續,領取責任編輯證書;否則不能擔任責任編輯。

3.凡進入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在到崗2年內取得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二)出版專業職業資格的取得

該資格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級別。

初中級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由國家統一組織、時間、大綱、試題、標準、證書。

高級資格目前是評審制度,將要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制度。

(三)出版專業職業資格的報考條件

基本條件:遵守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熱愛出版工作,恪守職業道德。另外,報考不同級別的人員還必須在學歷和工作資歷方面符合一定條件。

不得申請參加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者如下: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

2)違犯出版法規受到嚴厲懲處者;

3)有刑事犯罪記錄者。

另加:中級申報的學歷或職稱條件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6)本規定發布之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二級校對專業技術職務滿4年。

7)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受聘擔任非出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1年。

(四)對出版專業職業資格獲得者的管理

1.接受繼續教育

是職業資格續展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于72小時。其中接受總署當年規定內容的面授形式繼續教育不少于24小時,其余48小時可自愿選擇參加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繼續教育形式。

2.職業資格登記

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

登記分為首次登記、續展登記和變更登記三種情況。

已經按規定取得責任編輯證書的人員,無需辦理職業資格續展登記手續,但應辦理責任編輯續展注冊手續。

3.責任編輯注冊

職業資格登記→責任編輯注冊,取得證書→從事責任編輯工作。

1)首次注冊

出版單位審核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

個人向出版單位提交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注冊,頒發責編證書。

2)續展注冊

在為期3年的注冊有效期到期前30日內,責任編輯證書持有者應提交近3年繼續教育證明材料,由所在出版單位統一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續展注冊手續。

3)變更注冊

已經注冊的責任編輯如果變更出版單位或者取得高一級職業資格,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首次注冊的具體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4)申請續展注冊的資格保留期

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責任編輯續展注冊以致注冊失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如能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可以保留其5年內申請責任編輯續展注冊的資格。

4.對違規人員的處理

有三種處罰:限制報考、取消職業資格、注銷責任編輯證書。

已經持有責編證書人員,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證書:

①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等違反出版法規行為,情節嚴重;

②擔任責任編輯的出版物出現內容質量、編校質量等違法問題,情節嚴重;

③連續2次年度考核達不到崗位職責要求;

④存在總署認定不予續展注冊的其他情形。

此類人員尚可保留職業資格登記并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但不得擔任責任編輯,且3年內不得申請責任編輯注冊。

五、領導崗位持證上崗制度(了解)

各單位領導都要在當年內或任職后半年內參加崗位培訓班,學完規定的全部課程,并經考試、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該證書由指定培訓機構頒發,在全國新聞出版行業有效,有效期為5年。

單位領導持證上崗率應列入出版單位年度核驗內容,達不到一定要求的,年檢主管機關給予警告或暫緩年度核驗。

中層領導干部也有持證上崗的要求。

第三節 國家對出版業務活動的管理

一、出版單位等級評估制度(熟悉)

對圖書出版單位的等級評估每31次,實行動態評估。

(一)評估指標體系

由圖書出版能力、基礎建設能力、資產運營能力、違規記錄及附加項目5個方面組成,選取25項要素為評估指標。

(二)評估登記及有關政策

由高到低分為一、二、三、四4個等級。

一級:占20%。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

二級:占30%

三級:占40%

四級:占10%

對少數綜合排名靠后、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或有嚴重違規問題的圖書出版單位,給予警示或托管;

對連續兩個評估期被警示的且不具備辦社條件的圖書出版單位,按行政和法律程序采取關、停、并、轉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出版資格。

二、年度出版計劃備案制度(熟悉)

即年度選題計劃,是出版社準備在某一年度安排出版的產品計劃。

要求:應經所在地省局審核后報總署備案。

年度出版計劃應在上年第四季度申報;

增補選題應在發稿前1個月申報;

特殊急件須隨時報批。

三、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掌握)

重大選題備案制度和年度出版計劃備案制度,均屬于保障圖書質量的出版宏觀調控機制中預報機制的組成部分之一。

重大選題是指內容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會產生較大影響的選題。

重大選題應當經省局審批后報總署備案。總署自決定受理備案之日起30日內,對備案申請予以答復或者提出意見。

出版單位在將重大選題申報備案時,應當填寫備案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1)備案申請報告;

2)選題、書稿、文章、圖片或者樣片、樣帶;

3)出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黨委宣傳部門的審核意見。

四、書號、刊號管理(掌握)

書號、刊號都是出版物的標準化識別代碼。

中國標準書號由以isbn為前綴的5段、13位數字組成。主要用于圖書、音像制品、非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等。

中國標準連續出版物號主要用于報紙、期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

國家的有關規定有:

1)書號、刊號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2)書號、刊號不得一號多用。

3)逐步實施書號實名申領制度。

4)嚴禁買賣書號、刊號。

五、出版物質量管理(掌握)

圖書質量包括:內容、編校、設計、印制四項。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級。

內容、編校、設計、印制四項均合格的圖書,其質量屬合格。有一項不合格的圖書,其質量屬不合格。

(一)圖書質量監督檢查

1.有重點、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隨機抽查,對質量優秀圖書大力推薦;對質量有問題圖書及時處理并向上匯報;發現傾向性問題,則向上匯報,并向出版單位發通報。

2.每年進行抽查,方式有兩種:

1)各出版社自查(每年至少兩次),省局和主管單位抽查;

2)總署抽查。

(二)對圖書質量的獎懲措施

1.獎勵措施

2.處罰措施

1)對內容不合格圖書的處罰措施

行政處罰: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及違法所得,按違法經營額的一定倍數處以罰款,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刑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2)對編校質量、印制質量不合格圖書的處罰措施

差錯率在萬分之一以上萬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繼續發行;

差錯率在萬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全部收回。

印制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出版單位必須及時予以收回、調換。

 

對出版編校質量不合格圖書的出版單位,由省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可以根據情節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3)對不合格圖書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措施

1年內造成3種及以上圖書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造成圖書不合格的直接責任者,取消其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并注銷登記,且其3年之內不得從事出版編輯工作。

六、出版物樣本送交制度(了解)

出版單位發行其出版物前,應按規定的時間、數量和方式,向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保存、收藏出版物以便進行文化積累和開展信息服務。

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樣本備案、審讀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