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國家對出版單位的管理
一、出版單位設立的審批制度
我國對出版單位的設立實行審批制,需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規定出版物應由出版單位出版,還規定了設立出版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和申請、審批、登記等的程序,并對違法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罰辦法。
二、出版單位變更登記事項審批和注銷登記制度(了解)
(一)出版單位的變更審批
應當依照新設立出版單位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總署審批同意的有:
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變更名稱。
出版單位屬于事業單位法人的,還應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屬于企業法人的,還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互聯網出版單位若有這類變更事項,還應持總署的批準文件到省級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手續。
出版單位如有其他變更,應當經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申請變更登記,并報總署備案。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出版單位屬于事業單位法人的,還應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屬于企業法人的,還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二)出版單位中止出版活動的備案
出版單位中止出版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備案并說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單位中止出版活動不得超過180日。
(三)出版單位的注銷登記
出版單位因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主動停業,或者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被迫停業,或者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出版許可證,都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辦理注銷登記,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出版單位屬于事業單位法人的,還應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屬于企業法人的,還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互聯網出版單位還應到省級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