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手續
1)對列入備選項目清單且經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財政部適時提交貸款方,并及時將貸款方對有關項目審杳或評估反饋的意見通知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有關意見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2)對財政部已對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異議的項目,地方項門單位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項目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3)由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4)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核后批復,并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通報省級財政部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內該項目未簽署轉貸協議,該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項目相關各方還應在隨后的項目實施工作包括轉貸、采購、還款、監督檢查和清欠等工作中嚴格遵守上述規定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