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課程的制定者,課程可分為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
背景:(了解)我國長期以來一直采用國家統一課程設置,全國中小學基本上沿用一個教學計劃、一套教學大綱、一套教材,缺乏靈活性、多樣性和彈性。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課程改革的步伐日益加快。
1993年原國家教委頒發的《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課程計劃》中將課程分為國家和地方兩個層次。
1996年原國家教委頒發了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課程計劃(試驗)》,將課程分為國家、地方、學校三個層次。
1999年6月13日召開的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作出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其中第二部分第14條規定:調整和改革課程體系、結構、內容,建立新的基礎教育課程體系,試行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