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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1-2節(422頁至438頁)

大綱要求:

掌握我國證券分析師與財務投資顧問的基本內涵;熟悉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的區別。

掌握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分類及其意義;掌握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區別和聯系;熟悉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業務模式、流程管理與合規管理及證券投資顧問的業務模式與流程管理;熟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經紀業務的關系、與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關系及與證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業務的關系。

掌握我國涉及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現行法律法規;掌握《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重點:

證券分析師;證券投資顧問

難點: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2011教材變更:全部改寫。

2011大綱變動:全部改寫。

 

講義內容:(四個知識群)

知識群一

熟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界定;掌握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分類及其意義;

掌握我國證券分析師與財務投資顧問的基本內涵;熟悉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的區別;掌握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區別和聯系

1、熟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界定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

是指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以向證券、期貨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主體:

證券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準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投資咨詢機構。

2、掌握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分類及其意義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兩類基本形式:

證券投資顧問、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托,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做出投資決策,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

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市場走勢或者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形成證券估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制作證券研究報告,并向客戶發布的行為。

意義:

一是有利于引導證券公司加強證券研究和服務投入,培育證券研究和顧問服務團隊,提高研究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提升證券服務核心競爭力;二是有利于引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加快業務轉型,探索形成新的業務發展模式;三是有利于促進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相關文件:20101012日,中國證監會頒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

3、我國證券分析師與財務投資顧問

(掌握)基本內涵:

證券分析師:

是指那些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的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人員。在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上署名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顧問:

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

我國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證券分析師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證券投資顧問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經典例題一:判斷題

我國的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分別負責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符合條件的證券分析師可以同時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

答案:錯誤

解析:我國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4、掌握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區別和聯系

兩者區別:

1)立場不同

證券投資顧問基于特定客戶的立場,遵循忠實客戶利益原則,向客戶提供適當的證券投資建議;證券分析師基于獨立、客觀的立場,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進行研究分析,撰寫發布研究報告。

2)服務方式和內容不同

證券投資顧問在了解客戶的基礎上,依據合同約定,向特定客戶提供適當的、有針對性的投資建議,關注品種選擇、組合管理建議以及買賣時機等;證券研究報告操作上向不特定的客戶發布,提供證券估值等研究成果,關注證券定價,不關注買賣時機選擇等具體的操作性投資建議。

3)服務對象有所不同

證券投資顧問一般服務于普通投資者,強調針對客戶類型、風險偏好等提供適當的服務;證券研究報告一般服務于基金、qfii等能夠理解研究報告和有效處理有關信息的專業投資者,強調公平對待證券研究報告接收人。

4)市場影響有所不同

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于特定客戶的證券投資及其利益密切相關,但通常不會顯著影響證券定價;證券研究報告向多個機構客戶同時發布,對證券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

兩者聯系:

服務流程上:

證券研究報告一般是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重要基礎,證券投資顧問團隊依據證券研究報告以及其他公開證券信息,整合形成有針對性的證券投資顧問建議,再按照協議約定向客戶提供。

知識群二

熟悉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業務模式、流程管理與合規管理及證券投資顧問的業務模式與流程管理;熟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經紀業務的關系、與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關系及與證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業務的關系

1、熟悉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業務模式、流程管理與合規管理

證券研究報告主要包括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證券研究報告可以采用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

1)證券研究報告的基本要素:宏觀經濟、行業或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上市公司盈利預測、法規解讀、估值及投資評級;相關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2)發布流程:選題、撰寫、質量控制、合規審查、發布

3)業務模式:

a.向基金等機構客戶提供證券研究報告;

b.向基金之外的保險、私募等機構投資者銷售證券研究報告,收取銷售收入;

c.與證券公司簽訂協議,向證券公司的經紀客戶(除基金外的客戶)發送證券研究報告,由證券公司統一向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支付費用。

4)合規管理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提出隔離墻制度與跨越隔離墻管理、靜默期制度。

a.隔離墻制度

隔離墻:

是證券公司以信息隔離為核心的內部控制機制,實現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和業務的相互隔離,防止保密信息或非公開信息在相關部門之間的有害傳遞,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隔離墻基本內容:

一是券商均應當制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內部隔離制度;二是明確可能發生信息濫用和利益沖突的情形;三是明確信息隔離的具體手段和程序。

在隔離墻制度中,券商的員工根據是否接觸敏感信息,分別處于隔離墻的公開側和保密側。若處于公開側的員工有合理的業務需求而接觸敏感信息的,可以申請臨時跨越隔離墻進入保密側。

跨墻主要體現在證券分析師參與投資銀行項目方面。證券分析師為獲得研究支持而接觸項目非公開信息,應當從公開側進入保密側,項目完成時,再跨回公開側。

b.靜默期制度

靜默期:

一般指證券機構擔任證券公開發行活動的承銷商或財務顧問,在本機構承銷或管理的證券發行活動之前和之后的一段時期內,其研究人員不得對外發布關于該發行人的研究報告。意義在于,防止分析師為配合本公司投資銀行業務調控發行人股價的需要,發布傾向性、誤導性的研究報告。《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

 

經典例題二:多選題

下列屬于證券研究報告基本要素的是()。

a. 上市公司盈利預測    b. 估值及投資評級

c.風險提示             d. 法規解讀

答案:abcd

解析:證券研究報告的基本要素:宏觀經濟、行業或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

上市公司盈利預測、法規解讀、估值及投資評級;相關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2、熟悉證券投資顧問的業務模式與流程管理

1)證券公司提供證券投資顧問增值服務

a.業務模式:

一是側重在公司總部實現服務產品化,服務產品標準化程度較高,證券營業部的投資顧問服務團隊基于公司總部的平臺和資源,針對客戶的具體需求提供具體的服務產品;二是注重發揮證券營業部自主服務能力,公司總部側重業務管理、合規管理、平臺建設和資源整合,證券營業部在公司總部的指導和監督下,適應不同區域投資者的差異化需求,具體負責服務產品的開發和提供。

b.業務流程:

服務模式的選擇和設計;客戶簽約;形成服務產品;服務提供。

2)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基本模式

一是與客戶簽訂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二是與證券公司(營業部)合作,為證券公司的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咨詢顧問服務,直接從客戶收取服務報酬或者從證券公司取得服務收入。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提出,經營證券咨詢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機構應當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特殊規范要求:客觀說明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不得對其功能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宣稱;解釋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不得隱瞞或者有重大遺漏;說明軟件工具、終端設備所使用的數據信息來源;表示軟件工具、終端設備具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者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當說明其方法和局限。

 

經典例題三:多選題

證券投資顧問的業務流程包括()。

a.服務模式的選擇和設計   b.客戶簽約

c.形成服務產品           d.收益分配

答案:abc

解析:證券投資顧問的業務流程包括服務模式的選擇和設計、客戶簽約、形成服務產品和服務提供。

3、熟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經紀業務的關系

1)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的差異

證券經紀業務的基本要素:

市場席位進入、賬戶管理、結算清算

證券經紀業務的功能:

幫助客戶完成交易并保障證券交易通暢。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基本要素:

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收取服務報酬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功能:

輔助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幫助客戶實現資產增值

兩者的邊界:

《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不就該項服務于與戶單獨簽訂協議、單獨收取費用,且收取的證券經紀業務傭金不超過規定上限的,無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規則。

兩者的融合:

證券經紀服務和投資顧問服務在收費上會有融合,約定傭金中包含顧問服務報酬,是間接獲取投資顧問服務收入的一種普遍方式。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提出,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附帶向客戶提供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投資建議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作出協議約定、單獨收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用的,其投資建議服務行為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

兩者的法律地位:

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證券經紀人不是證券公司的正式員工;證券投資顧問是證券公司、證券投資投資咨詢機構的正式員工。

2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經紀業務的關系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經紀業務在立法或者規則上相互獨立。

證券研究報告功能:

向客戶提供證券估值和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是證券公司維護客戶、幫助客戶實現賬戶增值的重要手段。研究報告是券商服務專業機構客戶的基本手段。

國際投行對客戶服務模式:

研究報告+機構客戶銷售+交易通道

證券公司依靠研究報告維護機構投資者,并約定專業機構客戶的交易傭金中包含提供研究報告服務的報酬。

4、熟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關系

1)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關系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基本特征:

接收客戶全權委托,管理客戶的資產。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托,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做出投資決策,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提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告知客戶“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和“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上述規定已經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嚴格區別開來。

未來趨勢:

證券公司可能會選擇依托資產管理部門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基于客戶的具體需求,向客戶提供定向資產管理或者投資組合管理建議服務(投資顧問服務)。此時,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

《證券法》規定:

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存在實質法律障礙。

2)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關系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之間存在利益沖突。

例題

經典例題四: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之間存在利益沖突,下列有關該利益沖突說法正確的有()。

a.研究部門將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優先提供給資產管理部門再向外部客戶發送

b.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只要負責管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就應當采取防范利益沖突的措施

c.資產管理部門根據持股情況,為拉高股價,要求研究部門出具有利的證券研究報告

d.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相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

答案:acd

解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同時負責管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和其他證券業務的,應當采取防范利益沖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有效防范利益沖突。

5、熟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業務的關系

1)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財務顧問、證券承銷保薦業務的關系

《證券法》第125條規定,證券公司經核準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等證券業務;第169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投資咨詢和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分開管理。

從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的角度,證券投資顧問應當與證券承銷保薦業務嚴格隔離。

2)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與財務顧問、證券承銷保薦業務的關系

向客戶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承銷保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研究部門為配合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爭取或招攬投資銀行項目,許諾出具有利于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研究報告;投行部門審閱研究報告,影響研究報告獨立、客觀性;研究部門濫用公司投行項目涉及的非公開信息;研究部門為配合公司的投行項目,發布具有傾向性的證券研究報告。

在實踐中,研究部門會為公司的證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項目提供行業研究、公司估值、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等研究支持,相關人員必須履行跨越隔離墻程序在相關業務部門、合規管理部門的合規監控下,階段性參與研究工作。

 

經典例題五:

針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證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業務之間存在的利益沖突,下列哪些內容包含在《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之內?()

a.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隔離墻制度

b.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與證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業務實現信息隔離

c.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相關人員,可以同時從事證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

d.證券分析師不得利用公司證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的非公開信息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答案:abd

解析: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相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證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

知識群三

掌握我國涉及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現行法律法規;掌握《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現行涉及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操作規則的主要法律法規、規定包括:《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

1、《證券法》有關內容

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171條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①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②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③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17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07條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基本內容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應當完整、客觀、正確地運用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不得斷章取義地引用或者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引用有關信息、資料時,應當注明出處和著作權人。”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在報刊、電臺、電視臺或者其他傳播媒體上發表投資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或向投資人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傳真件時),必須注明所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名稱和個人真實姓名,并對投資風險作充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