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于音像制品出版的規定(掌握)
1.音像制品出版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動。
2.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需出版配合本版辦出版物的音像制品,應向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由省級新聞出版局批準后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獲準后由省級新聞出版局配發復制委托書,所出音像制品名稱須與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須與本版統一配套銷售,不得單獨定價銷售。
3.音像出版單位和經批準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單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音像制品,委托持有許可證的音像制作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與制作單位訂立委托合同;訂立合同時,應當出示出版許可證和委托書。
4.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應標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音像制品的中國標準編碼及其條碼、出版時間,責任編輯和相關著作權記錄等。出版進口的音像制品,還應標明進口批準文號。
四、關于音像制品進口的規定(掌握)
1.音像出版單位可以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進口音像制品的出版業務。
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應當報新聞出版總署進行內容審查。
根據國家版權局規定,音像出版單位進口音像制品,應將著作權貿易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著作權授權書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登記,由該中心對申請登記的文件進行審查和認證后,報國家版權局審批。
2.進口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報送新聞出版總署進行內容審查的樣片原有名稱和內容。
3.新聞出版總署收到申報文件和材料后,由音像制品審查委員會審查進口音像制品的內容,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批準的,發給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音像制品進口單位憑新聞出版總署進口音像制品批準文件向海關辦理音像制品進口報關手續。
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批準單的有效期限為1年。
4.音像制品出版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內容。
5.出版進口音像制品必須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新聞出版總署的進口批準文號,使用經批準的中文節目名稱,外語節目應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裝上標明中外文名稱。
音像出版單位還應在音像制品上標明國家版權局的登記文號。
6.在授權期內不得進口該音像制品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