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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重組與財務顧問業務

前言

第一節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大綱要求:(1)熟悉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掌握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界定;

2)熟悉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

3)熟悉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和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

4)掌握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特別規定;

5)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后再融資的有關規定;

6)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7)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共性問題審核意見關注要點。

一、 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準

(一) 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7條要求,p470,了解)

(二) 《重組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適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三) 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界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 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1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 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二、 重組程序

(一) 初步磋商
(二) 聘請證券服務機構
(三) 盈利預測報告的制作與相關資產的定價

1.上市公司購買資產的,應提供擬購買資產的盈利預測報告。上市公司擬進行“上市公司出售資產的總額和購買資產的總額占其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均達到70%以上”或“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同時購買其他資產”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還應當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報告。

2.重大資產重組中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資產評估機構原則上應采取2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
(四) 董事會決議

有關文件的披露與上報: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經審核的盈利預測報告至遲應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
(五) 股東大會決議

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六) 證監會審核

提交并購重組委員會審核的情形3種):

1.上市公司出售和購買的資產總額占其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均達到70%以上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同時購買其他資產;

3.證監會在審核中認為需要提交并購重組委員會審核的其他情形。
(七) 重組的實施

(八) 重組實施后的持續督導

獨立財務顧問應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期限自證監會核準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不少于1會計年度。

三、 信息管理 p479

(一) 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籌劃、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公平的向所有的投資者披露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不得有選擇性的向特定對象公開披露。
(二) 保密的規定
(三) 停牌的申請與處理

四、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特別規定

(一)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條件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公司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和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2)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1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出具了其他類型的審計意見的,須經注冊會計師專項核查確認,出具這些類型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消除或將通過本次交易予以消除。(3)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應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并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4)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發行股份價格的限制

  不得低于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三)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鎖定期限

12個月內不得轉讓。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于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四)審核與實施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提交并購重組委員會審核。

特定對象因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導致其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比例超過30%或在30%以上繼續增加,且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同意其免于發出要約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證監會報送發行股份申請的同時,提出豁免要約義務的申請。

五、 重大資產重組后再融資的有關規定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前不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或者本次重組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行變化的,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據本次重組交易完成時間應不少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六、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共性問題關注要點(新增)

1.交易價格的公允性

2.盈利能力與預測

3.資產權屬及完整性

4.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

6.持續經營能力

7.內幕交易

8.債權債務處理

9.股權轉讓和權益變動

10.過渡期間損益安排

11.礦業權的信息披露與評估

12.審計機構與審計評估獨立性

七、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了解)

【例題1】不定項: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時,應該(   )

    a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

    b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

    c由獨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

    d制定嚴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答案:abcd

【例題2】不定項: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正確的有( 

    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

    b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c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d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關聯交易的,關聯股東在股東大會審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時,應當回避表決

答案:abdc項為2/3以上通過

【例題3】不定項: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存在( )的,應提交并購重組委員會審核

    a上市公司出售和購買的資產總額占其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均達到70%以上

    b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同時購買其他資產

    c上市公司出售部分經營性資產

    d 上市公司購買其他資產

答案: ab

第二節 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大綱要求:(1)掌握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適用事項;

2)熟悉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的構成、任期、任職資格和解聘情形;

3)熟悉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的職責,熟悉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規定、權利與義務以及回避制度;

4)熟悉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會議的相關規定;

5)了解對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監督的有關規定。

 

一、 規程適用事項
  1.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
  2.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
  3.上市公司實施合并、分立的;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并購重組事項。

二、 并購重組委員會的組成

1.并購重組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并購重組委委員為25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并購重組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
   2.并購重組委委員每屆任期1,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
   3.并購重組委委員應當符合的條件:
  (1)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2)熟悉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3)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4)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5)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4.
并購重組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并購重組委審核工作紀律的;
  (2)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勤勉盡職的;
  (3)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4)兩次以上無故不出席并購重組委會議的;
  (5)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并購重組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并購重組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并購重組委委員解聘后,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并購重組委委員。

三、 并購重組委員會及委員的職責(了解)

1)并購重組委員會的職責

2)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的職責(審核的回避制度)

 

四、 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

1.并購重組委員會通過召開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進行審核工作,每次參加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的并購重組委委員為5,每次會議設召集人1

2.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

3.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不得棄權。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4.并購重組委員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審核工作進行總結。 

五、 對并購重組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監督

(一)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的監督

1.問責制度

2.違規處罰

3.舉報監督機制

(二)并購重組申請人等以及有關專業機構的監督

【例題1】單選:關于并購重組委員會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a.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為25名,其中證監會人員5名,證監會以外人員20

    b.委員每屆任期1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

    c.每次參加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的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為7名,同意票達5票為通過

    d.并購重組委員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審核工作進行總結

答案:c,應該是5

【例題2】不定項:并購重組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a依法審核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

       b審核財務顧問等專業機構為并購重組事項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

       c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審核報告

       d依法對并購重組事項作出審核

答案:abd

【例題3】不定項:并購重組申請事項的審核,符合規定的有( 

       a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

       b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不得棄權

       c并購重組委員會邀請的專家有表決權

       d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的對并購重組申請事項作出審核

答案: abd

第三節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大綱要求:(1)掌握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的業務許可和業務規則;

2)熟悉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的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3)了解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的填報要求

一、 業務許可

哪些機構可以從事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需依照《財務顧問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并經核準。

(一)財務顧問的資格條件
   
1.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7
   
1)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2)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3)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4)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5)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6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8
1)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2)實繳注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500元;
3)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4)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5)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1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6)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于100萬元
7)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于10人,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人;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
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除應當符合前條第(2)(3)(4)項及第(7)項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3年以上從事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于100萬元;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從事證券市場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經驗,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6)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

 

(二)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資格條件

財務顧問主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2) 
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3) 
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財務顧問主辦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
4) 
所任職機構同意推薦其擔任本機構的財務顧問主辦人;
5) 
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 
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7) 
最近24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8) 
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
9)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財務顧問業務的資格申請

 

(四)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資格申請

 

(五)有關獨立財務顧問業務限制的規定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受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的,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
    1)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2) 
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財務顧問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董事;
    3) 
最近2年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存在資產委托管理關系、相互提供擔保,或者最近1年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提供融資服務;
    4) 
財務顧問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5) 
在并購重組中為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6) 
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二、 業務規則

(一) 財務顧問的職責
   
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 
接受并購重組當事人的委托,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全面評估相關活動所涉及的風險;
    2) 
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向委托人提供專業服務,幫助委托人分析并購重組相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提出對策和建議,設計并購重組方案,并指導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相關規定制作申報文件;
    3) 
對委托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4) 
在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及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的基礎上,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
    5)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申報材料,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和協調委托人及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答復;
    6)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持續督導委托人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7)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二) 財務顧問業務規程
   
1.簽訂委托協議

財務顧問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委托人配合財務顧問履行其職責的義務、應提供的材料和責任劃分、雙方的保密責任等事項做出約定。

接受委托的,財務顧問應當指定2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同時,可以安排1名項目協辦人參與。
   2.盡職調查

3.規范輔導

4.內部審核

財務顧問應當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內部核查機構,對相關業務活動進行充分論證與復核,并就所出具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提出內部核查意見。
  5.顧問專業意見的出具與相關承諾
  6.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后的相關工作與規定  
  7.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報告制度

8.持續督導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并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后的1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解除委托協議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說明無法繼續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應當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財務顧問對其進行持續督導。
   9.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

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
三、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監管主體
    1
、中國證監會

2、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財務顧問及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自律管理

【例題1】單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實繳注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 )萬元。

        a 1000  b 500  c 200  d 100

答案:  b  

【例題2】單選: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符合的條件之一是: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  )

a3   b5    c7    d10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