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國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的程序
外國投資者主要通過上市公司定向發行和投資者通過協議轉讓這兩種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這兩種方式在戰略投資的程序上有所不同。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
定向發行方式:通過向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決議
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議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批準
定向發行方式:通過向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決議
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議
(三)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
定向發行方式:簽訂定向發行的合同
協議轉讓方式: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四)報批
(五)批復
商務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應在30日內作出原則批復,原則批復有效期180日。
(六)設立外匯賬戶
投資者應在資金結匯之日起15日內啟動戰略投資行為,并在原則批復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戰略投資。投資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戰略投資方案完成戰略投資的,審批機關的原則批復自動失效。投資者應在原則批復失效之日起45日內,經外匯局核準后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購匯并匯出境外。
(七)向證券監管部門登記或備案
(八)上市公司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進行工商登記
商務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內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并購)”。
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取得單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諾在10年內持續持股不低于25%的,外匯管理部門在外匯登記證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并購25%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