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境外上市
大綱要求:熟悉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境外上市的具體規定。
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境外上市,是指境內上市公司有控制權的所屬企業到境外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行為。
一、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境外上市的條件 p393,8條(多選)
1.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2.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對所屬企業的出資申請境外上市;
3.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合并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所屬企業的凈利潤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并報表凈利潤的50%;
4.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合并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所屬企業凈資產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并報表凈資產的30%;
5.上市公司與所屬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且資產、財務獨立,經理人員不存在交叉任職;
6.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員持有所屬企業股份,不得超過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前總股本的10%;
7.上市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8.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 上市公司所屬企業申請境外上市需要表決的事項 (p394,了解)
1、 董事會表決事項
2、 股東大會表決事項
三、 財務顧問的職責(p394)
所屬企業申請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人名單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其維持持續上市地位的財務顧問。
包括:盡職調查、持續督導
1.持續督導期:財務顧問應當在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的1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上市公司維持其獨立上市地位。
2.財務顧問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持續上市總結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