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
1.發行人應按第9號準則或第28號準則的要求制作和報送申請文件,未按準則要求制作和報送申請文件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2.第9號準則或第28號準則附錄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
3.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換。
4.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初次報送應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3份;在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校前,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的份數補報申請文件。
5.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6.發行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對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提供補充材料。
7.申請文件應采用幅面為209毫米×265毫米規格的紙張,雙面印刷。
8.申請文件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字樣
9.申請文件的扉頁應標明發行人董事會秘書有關中介機構項目的負責人的聯系方式。
10.申請文件章與章之間、節與節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
例如:第四章4-1的頁碼注為4-1-1,4-1-2,4-1-3, 4-1-n。
11.發行人在報送書面申請文件時,還需要有一份電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