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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和推薦核準程序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準備

大綱要求:

1)掌握發行承銷過程中的具體保薦業務

2)熟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3)掌握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驗證、招股說明書摘要、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如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以及輔導報告的基本要求

一、保薦制度

(一) 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開展保薦業務的基本要求

1需要聘請保薦機構的事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應當依據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依照規定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3.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但參與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兩家。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其一起擔任。

4.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超過7%,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當聯合1家無關聯的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二) 保薦業務規程

1.保薦業務管理

1)保薦業務內部管理制度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保證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勤勉盡責,嚴格控制風險,提高保薦業務整體質量。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后的持續督導制度。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2)保薦代表人

保薦代表人為其負責的每一個項目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志并存檔備查,保薦機構定期檢查。保存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整個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保薦業務底稿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2.保薦業務規則(包括哪四步?)

1盡職調查

2推薦發行與推薦上市。保薦機構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及證監會規定的,方可推薦其發行上市。

1發行證券時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文件?發行保薦書、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

發行保薦書的必備內容包括:本次證券發行基本情況、保薦機構承諾事項、對本次發行的推薦意見。發行保薦書應當由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和項目協辦人簽字,加蓋保薦機構公章,并注明簽署日期。

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是發行保薦書的輔助性文件。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全面記載盡職推薦發行人的主要工作過程,詳細說明盡職推薦過程中發現的發行人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情況,充分揭示發行人面臨的主要風險。

2證券上市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上市保薦書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

3配合中國證監會審核

4持續督導期

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為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的2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債券的,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的1完整會計年度。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為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的3完整會計年度;上次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債券的,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的2完整會計年度。

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持續督導期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人公告年度報告之日起的10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募集資金管理情況是持續督導的一個重要內容。保薦機構至少每半年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三)保薦業務協調

1.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與發行人(保薦業務當中三大主體)

1)關于保薦協議。

1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行業規范協商確定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費用。

2保薦協議簽訂后,保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3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前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

4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議,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

5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

2.保薦機構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

保薦機構應當組織協調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工作。發行人為證券發行上市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其專業能力存在明顯缺陷的,可以向發行人建議更換。

(四)保薦業務工作底稿

為了規范和指導保薦機構編制、管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20093月,中國證監會制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薦機構應當按照指引的要求編制工作底稿。

1.工作底稿是指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從事保薦業務全部過程中獲取和編寫的與保薦業務有關的各種重要資料和各種記錄的總稱

2.工作底稿是評價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事保薦業務是否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保薦機構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相關義務所開展的主要工作,并應當成為保薦機構出具發行保薦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上市保薦書、發表專項保薦意見以及驗證招股說明書的基礎。

3.工作底稿的內容:(p110,共11項,了解)

4.工作底稿目錄:(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保薦機構盡職調查文件

第二部分,保薦機構從事保薦業務的記錄

第三部分,申請文件及其他文件

5.工作底稿的其他要求:工作底稿可以紙質文檔、電子文檔或者其它介質形式的文檔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應當采用紙質文檔的形式。以紙質以外的其它介質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應當以可獨立保存的形式留存。工作底稿應當至少保存10年。

例題

【例題1

單選: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取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 )家

a  4

b  2

c  5

d  6

答案:b

【例題2

不定項:下列關于保薦協議的說法正確的有( )

a發行人因再次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的,不應當終止保薦協議

b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以后直到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議,但存在合理理由的除外

c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前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原因

d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答案:bcd,a項應當終止保薦協議

【例題3

判斷: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保薦機構可以直接引用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不需進行獨立性判斷()

答案:錯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

1.發行人應按第9號準則或第28號準則的要求制作和報送申請文件,未按準則要求制作和報送申請文件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2.9號準則或第28號準則附錄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

3.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換。

4.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初次報送應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3;在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校前,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的份數補報申請文件。

5.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6.發行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對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提供補充材料。

7.申請文件應采用幅面為209毫米×265毫米規格的紙張,雙面印刷。

8.申請文件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字樣

9.申請文件的扉頁應標明發行人董事會秘書有關中介機構項目的負責人的聯系方式。

10.申請文件章與章之間、節與節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

例如:第四章41的頁碼注為411412413 41n
11.
發行人在報送書面申請文件時,還需要有一份電子文件。

例題

【例題4

單選: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初次報送的材料份數是( )

a原件一份,復印件三份

b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c原件一份,復印件五份

d原件一份,復印件六份

答案:a

三、招股說明書

1.招股說明書是發行人發行股票時,就發行中的有關事項向公眾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邀請性文件。

2披露: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制作招股說明書。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四、招股說明書摘要

1.披露:在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全國性報刊上及發行人選擇的其他報刊上刊登,供公眾投資者參考的關于發行事項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

2.內容:招股說明書摘要的目的僅為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無須包括招股說明書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內容;招股說明書摘要內容必須忠實于招股說明書全文,不得出現與全文相矛盾之處。招股說明書摘要應盡量采用圖表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準確披露發行人的情況,做到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招股說明書摘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必要的記載事項的要求編制。

例題

【例題5

判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摘要應當包含招股說明書全文的各部分內容。()

答案:錯

五、資產評估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是評估機構完成評估工作后出具的專業報告。其有效期為評估基準日起的1。由封面、目錄、正文、附錄、備查文件五部分組成。

1.     正文:

評估基準日期:在評估報告中,應當寫明評估基準日期。該項日期表述應當是評估中確定匯率、稅率、費率、利率和價格標準時所實際采用的基準日期。

評估方法和計價標準:評估報告應當說明各類資產評估所采用的評估方法、評估計價標準和所采用的幣種。在按規定采用人民幣以外的幣種計價時,應當在評估結果中注明所折合的人民幣價值。

評估日期:評估報告中應當寫明評估報告的出具日期。

評估人員簽章: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章,并應當由評估機構的報表人和評估項目負責人簽章。

2.關于資產評估報告書的規定 (共12條,需要掌握的是以下幾點)

1)資產評估報告要由委托單位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驗證、確認。

7)資產評估報告要寫明基準日,不得隨意更改。

10)資產評估報告書應當寫明評估工作中資產計價所使用的貨幣種類。一般以人民幣計價,如經濟行為必須使用其他幣種的,可以使用其他幣種,但需要在評估結果中注明折算成人民幣的價值。

11)資產評估報告書應當有明確的評估價值結果,可以用文字表述,也可以列表表示。

例題

【例題6

單選:下列屬于資產評估報告正文內容的是( )

a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b評估方法和計價標準

c評估資產的明細表

d評估資產的匯總表

答案:b

六、審計報告

(一)9項內容

1.標題。統一為“審計報告”

2.收件人。應當是審計業務的委托人,用全稱。

3.引言段。

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

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

6.意見段。

7.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址。

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9.報告日期。

(二)審計意見的類型:

1.無保留意見:如果認為財務報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1)財務報表已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應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注冊會計師已經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在審計過程中未受到限制。

出具無保留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以“我們認為”作為意見段的開頭,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術語

2.非無保留意見:

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如果認為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是重大的或可能重大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 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1)注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被審計單位會計政策的選用、會計估計的作出或財報的披露的方面有歧義

(2)被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應在責任段后,意見段前增加說明段說明原因及影響

3.保留意見:整體公允,個別不符合規定

4.否定意見:沒有按照準則和制度編制,未能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5.無法表示意見: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以致無法對會計報表整體發表審計意見時,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七、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如有)

盈利預測審計報告是指發行人對未來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預計和測算。

預測期間的確定原則為:如果預測是在發行人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作出的,則為預測時起至該會計年度結束時止的期限;如果預測是在發行人會計年度的后6個月作出的,則為預測時起至不超過下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止的期限。如果擬上市公司不能作出盈利預測,則應在發行公告和招股說明書的顯要位置作出風險警示。

八、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1.兩者是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必備文件。

2.法律意見書:是律師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法律問題依法明確作出的結論性意見。

3.律師工作報告:是對律師工作過程、法律意見書所涉及的事實及其發展過程、每一法律意見所依據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出的詳盡的、完整的闡述。

4. 律師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發行人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以及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是否適當,明確發表總體結論性意見。律師已勤勉盡責仍不能發表肯定性意見的,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及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程度。

5.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用的語句應簡潔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以外,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例題

【例題7

判斷:律師工作報告是發行人律師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法律問題依法明確作出的結論性意見。()

答案:錯,應該是法律意見書

九、輔導報告

輔導報告:

是保薦人或主承銷商對擬發行證券的公司的輔導工作結束以后,就輔導情況、效果及意見向有關主管單位出具的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