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擬發行上市公司改組的規范要求
(一)原則要求
1.突出公司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獨立經營,運作規范
3.有效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
(二)具體要求
1.業務改組的具體要求(5項,p75)
擬發行上市的公司原則上應采取整體改制方式,即剝離非經營性資產后,企業經營性資產整體進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不應將整體業務的一個環節或一個部分組建為擬發行上市公司。
(1)發起人以非貨幣資產出資,開展業務所必需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資產要完整投入。
(2)兩個以上的發起人以經營性的業務和資產出資組建擬發行上市公司,業務和資產應完整投入到擬發行上市公司,并且,所投入的業務應相同或者存在生產經營上下游縱向聯系或橫向聯系。
(3)發起人以其持有的股權出資設立擬發行上市公司的,股權應不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發起人能夠控制
(4)發起人以經營性業務有關的資產出資,與經營業務密切相關的商標、特許經營權、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需投入。
(5)擬發行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組工作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好分流人員,并妥善安置學校、醫院、公安等社會保障機構,對剝離后的社會職能非經營性資產,要制訂完備的處置方案。
2. 治理規范的具體要求:
(1)資產獨立(4條,注意第二條)
2發起人或股東將經營業務納入擬發行上市公司的,該經營業務所必需的商標應進入公司,由擬發行上市公司擁有的商標使用權,需要許可其他關聯方或者第三方使用的,應當簽訂公平合理的合同。
(2)人員獨立
(3)機構獨立
(4)財務獨立
3. 改組時,應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并規范關聯交易,具體措施 (4條)
(1)針對存在的同業競爭,通過收購、委托經營等方式,將相互競爭的業務集中到擬發行上市公司
(2)競爭方將有關業務轉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3)擬發行上市公司放棄與競爭方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4)競爭方就解決同業競爭以及今后不再進行同業競爭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承諾。
4.關聯方包括:控股股東、其他股東、控股股東及其股東控制或參股的企業、對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有實質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發行人參與的合營企業、發行人參與的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上述關系密切的人控制的其他企業。
5.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購銷商品、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兼并或合并法人、出讓與受讓股權、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各種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進行的委托經營、提供資金或資源、協議或非協議許可、擔保、合作研究與開發或技術項目的轉移、向關聯方人士支付報酬、合作投資設立企業、合作開發項目、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