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和股東大會
(一)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p50了解)
(二)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及行為規范
1. 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定義?
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 行為規范:在實際運作中,大量關聯關系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關聯關系: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在此種情況下,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三) 股東大會的職權(p51),注意下列幾點:
1. 股東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構,它的職權是決定權和審批權。
2. 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3.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擁有表決權可集中使用)。
(四) 股東大會的運作和議事規則
1.股東大會的召集
(1)股東大會的主持?股東大會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將會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大會不得對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注意:董事會應當于會議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3)股東大會會議召開時間?每年召開一次年度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應該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的6個月內舉行, 最遲不得晚于6月30日召開。
(注意: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2.誰可以提出股東臨時提案?
單獨持有或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3%以上的股東或監事會,可提出臨時提案。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0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由董事會審核后公布。
3.哪幾種情形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在該情形出現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注意前3點:
(1)董事人數不足于《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
(2)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股東大會決議
1.普通決議:股東大會做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2.特別決議: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須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
(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5)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