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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1民商與經濟法律知識科目大綱分析

2011年民商與經濟法律知識科目大綱共1170節,其中需掌握的知識點66個,熟悉的知識點133個,了解的知識點78個。大綱與去年相比,基本沒有變化。

1. 章節順序比較合理,擔保法移至第三章,公司法后置于第七章,從體例上講更加科學,從復習的角度講也更加系統。

2. 不再考察其他企業法、知識產權法這兩章,但在第六章考察侵權責任法。從去年考試情況來看,侵權責任法的考核給考試帶來了難度,給復習帶來了壓力。

在復習上,掌握內容為必須記憶知識點,是考試重點,在歷年考試中比重比較大,也就是重者恒重,比如各種瑕疵的民事行為。自05年開始,每年都有一到兩題,并且這部分考題趨向于理論化方向發展,一些考試題目難度甚至接近司法考試水平。這類知識點要求考生理解掌握運用能力。

 熟悉的內容也不能放松,從歷年考試來看,熟悉的內容出題的幾率也很大,但是這部分出現的題目會相對簡單,一般會以概念式或者列舉式出題,比如2010年聯合投標的考察、反壟斷委員會職責的考察。這部分主要考察記憶能力。

最后,了解的內容一般不做考試內容,但為了方便理解,如有時間,也要多看看。

 

二、考試題型介紹

從歷年考試題型來看,考試題型由三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案例題

1.單項選擇題(每題1.40道題,每道題中,只有一個最符合題意)

2. 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30道題,每題的備選項中,有2個或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有1個錯項。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0.5分)

3. 案例分析題(每題2分。共20道題,由單選和多選組成。錯選,題目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正確選項得0.5分。

 

三、命題思路

1.理論化趨勢

2007年春節,甲向乙表示,如果乙當年考上大學本科,則甲贈送乙一臺筆記本電腦,條件是乙在當年暑假輔導甲的兒子功課兩周,乙表示同意。該行為的性質是(b )。
a
.單方法律行為
b
.單務法律行為
c
.有償法律行為
d
.實踐法律行為
   
贈與合同多年沒有考了,2010年大綱也沒有列為掌握內容,我在講課時曾經提起要重點掌握這個合同,課堂上給大家出了一道題,基本上就是真題,如果你聽過課,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本題非常簡單,但是去年答對率很低,采用案例考法,許多同學不是很適應。 首先,贈與合同是雙方、單務、無常、諾成、不要式合同。其次需要明確,附義務的贈與仍然是贈與,適用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附義務贈與,也稱附負擔贈與,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附義務贈與作為一種特殊的贈與,在受贈人獲得較大利益,負擔較小義務的同時,滿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權益,因而成為贈與合同的主流形式。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雙務合同可以解除,單務為撤銷。

2.案例化趨勢

甲企業為乙企業運輸一批鋼材,約定收貨時支付運輸費。乙企業收貨后以資金周轉緊張為由未依約付運輸費,甲企業交涉未果。三天后甲企業發現其倉庫里還有為乙企業保管的一批銅材,于是在乙企業提前來取銅材時說因乙企業未支付鋼材運輸費而留置銅材。關于甲企業行使留置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d)。
a
.留置權不成立,因為債權人未經催告即留置債務人的動產
b
.留置權不成立,因為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c
.留置權不成立,因為倉儲合同尚未到期
d
.留置權成立,因為企業之間可以留置與債權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動產

我國物權法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同屬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由于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與留置物有牽連關系,故而與留置權有牽連關系的債權,都在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之內,包括原債權、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實行留置權的費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給留置權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留置物的范圍,除了留置物本身外,還包括其從物、孳息和代位物。

《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適用條件:債權人占有動產;占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系;債務人的債務須已到履行期

 

3、綜合化趨勢

根據《物權法》,關于物權設立時間的說法,正確的有(ab )。
a.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b.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c.
以出讓方式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時設立
d.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本題直接為物權法法律規定,但是很綜合。涉及法條比較多: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下列物權客體中,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既可以歸國家所有也可以歸集體組織所有的是(    )。

a.森林和草原   

b.海域和灘涂

c.礦藏和水流   

d.無線電頻譜

「真題解析」

本題的考點是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客體。根據《物權法》第46條“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因此排除bc項:第48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第58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故a當選。第50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故d不選,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

 

四、注意答題的技巧

1、多選和案例的博弈

2、理解性排除

下列協議中,在不考慮壟斷協議豁免的條件下,不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的是(d )。
a
.生產商之間達成的分割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協議
b
.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達成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的協議
c
.生產商與銷售商達成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協議
d
.生產商與銷售商達成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高價格的協議

根據《反壟斷法》,下列屬于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職責的有(c )。
a
.對具體的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
b
.查處價格壟斷行為
c
.制定并發布反壟斷指南
d
.處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競爭的行為
43.
債務人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a bd)。
a.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b.
兌付國債本息請求權
c.
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d.
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對于債權請求權,一般適用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但在一些情形下,某些債權具有物權性質,因此法律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抗辯。此外,需注意的是,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五、大綱、講義和教材的關系

    1. 發揮大綱指引作用,明確考試復習重點

    2. 以課堂講義為依據,厘清知識要點思路

    3. 發揮教材工具作用,查缺補漏掌握要點

 

六、授課思路

1. 分析歷年考試大綱與真題對應關系,總結考試出題思路,演繹練習題。

2. 講解參考書基本理論知識。

3. 找出考試重點,結合真題以及演繹題目剖析。

4. 結合考試真題,探尋答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