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訴訟時效制度
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條件
法人成立的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必要的經費來源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法人的種類
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考點】(三)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法人不享有某些專屬于自然人享有的權利和專屬于自然人的義務(2)與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一樣,法人的民事活動范圍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 (2)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由法人的機關或法人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為職能。代理只能適用于民事行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之分。狹義的代理僅指直接代理,廣義的代理還包括間接代理。我國現行民事立法采用廣義的代理。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或經由間接代理人歸屬于被代理人。
【考點】(二)代理的種類
1.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可以將代理區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根據代理人代理權來源的不同,可以將代理區分為本代理和復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權來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或來源于法律的規定以及有關機關的指定,這種代理稱為本代理。復代理又稱為再代理,是代理人為了實施代理權限內的全部或部分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該他人稱為復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3.根據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方式,可以將代理區分為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間接代理制度。
(三)代理關系的終止
【考點】1、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
a.委托代理一般原因(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為法人時,因法人消滅而使代理關系消滅。
特別原因(1)委托人的自動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
b.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
(3)指定機關撤銷對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2、代理關系消滅的效果
(1)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權歸于消滅,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活動,否則即為無權代理。(2)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應向被代理人或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務及有關財產事宜作出報告和移交。(3)委托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證書及其他證明代理權的憑證。
三、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和特征
我國民法上的訴訟時效具有如下特征: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2)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義務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然可以受領且受法律保護。(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和普遍性。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其具體內容只能由法律做出規定,民事主體必須遵行。
【考點】(二)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皆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1)下列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①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②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③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④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
(3)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發生糾紛,要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考點】(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阻礙時效期間進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2)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為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不可抗力時,權利人主觀上要求行使權利,但客觀上無法行使。
(3)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中止的時間,為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4)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后,中止的期間不計入時效期間內。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與中止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合并計人總的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的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在法律規定的20年權利最長保護期內,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限。
(2)可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為于中斷事由發生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作廢,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的延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