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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會稅法-串講班-講義

2011年稅法考試大綱測試目標(主要測試考生下列能力):

1.熟悉稅法與稅制相關的基本原理;

2.掌握現行各稅種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和稅收優惠等相關規定;

3.掌握不同企業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所涉及的稅種及應納稅額計算;

4.掌握個人取得各種收入涉及的稅種、應納稅額計算及相關納稅事項的有關規定;

5.掌握同一經營活動涉及多稅種的相互關系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6.協助企業或個人準確無誤地填列各主要稅種的納稅申報表;

7.分析稅收政策變動對企業等相關納稅人的潛在影響并能結合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提出稅收籌劃建議;

8.用恰當合理的專業性語言和報告明確表述企業稅收遵從、涉稅風險、納稅事項等與稅法執行相關問題的結論;

9.體現并培養稅收遵從意識,提高納稅意識和稅收服務意識,具備從公正立場為政府和納稅人服務的職業道德。

前 言

一、稅法考試題型

  從09年開始,稅法考試取消了判斷題,題型只有四類:單選題、多選題、計算題和綜合題。滿分100分,其中,單選題和多選題大概40-50分,計算題和綜合題大概50-60分。

從應付考試角度來說,稅法最大的特點是要我們圍繞計算有關的內容來學習把握。緊緊圍繞如何能夠正確的把稅收計算出來。

二、稅法的內容

2011稅法教材內容包括十七章,我們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與計算有關的內容,一部分是與計算無關的內容。從比重上來看,與計算題有關的內容占的篇幅增大,與計算題無關的內容占的篇幅減小。

三、稅法的學習方法

1.以教材為主,適當參考一些輔導教材。

2.仔細閱讀教材,至少通讀教材三遍。

3.重點閱讀有計算要求的章節。

 

第一章 稅法概論

第一節 稅法的概念

第二節 稅法基本理論

第三節 稅收立法與稅法的實施

第四節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第五節 我國稅收管理體制

 

第一節 稅法的概念

 一、概述

1)稅收是政府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政治權力,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特征:1.無償性2.強制性3.固定性

2)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特點:1.義務性法規(由稅收的無償性和強制性所決定)2.綜合性法規(由稅收分配關系和法律關系的復雜性決定)

二、稅法與其它法律的關系

稅法與憲法的關系。稅法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的。

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第二節 稅法基本理論

一、稅法原則

1.基本原則:

1)稅收法定原則: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

2)稅法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3)稅收效率原則:經濟效率與行政效率

4)實質課稅原則

2.適用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法律>法規>規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法實施后,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二、稅收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征稅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納稅義務人在我國采取的是屬地兼屬人的原則確定。

2.法律關系的客體:即征稅對象。

3.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

三、稅法構成要素

稅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附則等項目。重點是掌握納稅人、征稅對象和稅率。

l         納稅(義務)人:即納稅主體,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組織。

l         征稅對象:即納稅客體,是區分不同稅種的主要標志。

l         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我國稅率主要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定額稅率。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和稅收的計算方法有關。

n         比例稅率: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所得稅等

n         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理論上要區分全額累進與超額累進。實踐中最重要的是請注意超額累進稅率在個人所得稅中以及超率累進稅率在土地增值稅中的使用。

n         定額稅率: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

n         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

l         納稅期限:每隔固定時間匯總一次納稅義務的時間。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一個完整的納稅期限一般有兩層含義,納稅的方式、納稅的間隔期。納稅的間隔期有兩種做法,一種是按期納稅,一個是按次納稅。

l         納稅地點:納稅地點是一個必不可少的內容。從納稅地點規定的角度來看,涉及到兩個原則,一個是屬地原則,一個是屬人原則。納稅地點的規定一般是根據屬地原則來給予界定。

第三節 稅收立法與稅法的實施

一、稅收立法

(一)稅收立法機關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正式立法制定3部法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

二、稅法分類

(一)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二)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三)按照稅法征收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四種:流轉稅稅法,所得稅稅法,財產、行為稅稅法,資源稅稅法。

(四)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

三、稅法實施原則

1.層次高的法律優于層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層次的法律中,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3.國際法優于國內法;

4.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

第四節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一、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歷史角度)

二、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主體稅角度)

第五節 我國稅收管理體制

一、稅收管理體制

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是建立在1994年的分稅制基礎上。

核心是稅權的劃分。

二、稅收立法權的劃分

(一)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

第一,中央稅、中央與地立共享稅以及全國統一實行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

第二,依法賦予地方適當的地方稅收立法權。

第二章 增值稅法

從考試中看,增值稅在考試中一般占15%20%左右。近幾年,增值稅在考試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

第一節 增值稅基本原理

 增值稅的特點。

1.保持稅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稅收負擔由商品最終消費者承擔。

4.實行稅款抵扣制度。

5.實行比例稅率。

6.實行價外稅制度。

增值稅通過避免重復課稅來避免征稅給經濟帶來的傷害。

第二節 征稅范圍及納稅義務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以及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一、征稅范圍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包括: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二)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1.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

2.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2)混合銷售行為。

3)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行為。

(三)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它特殊規定

1.《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征免稅項目

3.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

4.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5.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二、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

第三節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按會計核算水平和經營規模,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納稅人。

一、 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1.認定標準

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2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l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

l         個人(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人)。

l         非企業性單位。

l         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2、一般納稅人的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國稅總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2010320執行)為準。

3、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

二、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1、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參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2、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采用簡易征收辦法,一般不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區別

1)兩者的發票使用體系不同。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小規模納稅人不允許使用。

2)計算方法不同。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叫扣稅法。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而小規模納稅人是不適用于扣稅法的,它的計算方法叫簡易的征收辦法。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第四節 稅率與征收率

一、基本稅率

一般納稅人的基本貨物銷售(包括加工、修理修配)適用基本稅率17%(自200911日起,將部分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原來的13%低稅率恢復到17%)。

二、低稅率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按低稅率計征增值稅,低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貨物。

1)農產品。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13%

2)音像制品。

3)電子出版物。

4)二甲醚。

三、零稅率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不同于免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對大部分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對某些出口產品也并非完全實行零稅率。

四、征收率

征收率是指對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的稅率,而基本稅率和低稅率則是適用于一般納稅人。

1、 一般規定。自20091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一律調整為3%。

2、 特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用過的物品或舊貨,按2%征收;銷售自產貨物可選擇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對代寄售物品、典當業死當銷售物品和免稅品依照4%征收率。

第五節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銷項稅額的計算

銷項稅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或提供應稅勞務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其計算方法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一)一般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凡是銷售方在銷售時向購買方收取的除價款之外的費用都叫價外費用。都必須計入銷售額。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3)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對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二)特殊銷售方式下銷售額

1.采取折扣方式銷售。四種折扣折讓: 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實物折扣

2.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3.采取還本方式銷售

4.采取以物易物銷售。雙方均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5.包裝物押金。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一年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注意,包裝物租金則是在銷貨時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6.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情形征收增值稅。

7.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方法。對視同銷售貨物而無同類貨物銷售額或納稅人申報銷售額偏低的,應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其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同時又征收消費稅的,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上消費稅稅額。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二、進項稅額的計算

進項稅額是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一)準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納稅人收購或外購免稅農產品,或向小規模納稅人收購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對煙葉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準予并入煙葉產品的買價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并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抵扣。具體:

煙葉收購金額=煙葉收購價款×110%)。

煙葉稅應納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稅率(20%

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煙葉稅應納稅額)×扣除率

4.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上述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6.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規定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算應納稅額的時間限定

為了保證計算應納稅額的合理、準確性,納稅人必須嚴格把握當期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個要點。當期是個重要的時間限定,具體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確定的納稅期限;只有在納稅期限內實際發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才是法定的當期銷項稅額或當期進項稅額。

(二)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限

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時間認證通過,則不管購進貨物是否在當期使用,進項稅都可在當期抵扣。

已經抵扣進項稅的外購貨物或勞務改變用途用于不得抵扣的情況,要做進項稅轉出。

(注意免稅農產品和運費的進項稅轉出如何計算)

平銷返利,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三)計算應納稅額時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處理

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四)扣減發生期進項稅額的規定

(五)銷貨退回或折讓的稅務處理

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未扣減,造成不納稅或者少納稅的,認定為偷稅行為。

(六)向供貨方取得返還收入的稅務處理

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返還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一般納稅人注銷時進項稅額的處理

一般納稅人注銷或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八)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的處理

第六節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二、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一般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取得的銷售收入均為含稅銷售額。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為了符合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必須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后才能計算應納稅額。

當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第七節 特殊經營行為和產品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

所謂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三、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八節 進口貨物征稅

一、進口貨物的征稅范圍及納稅人

(一)進口貨物征稅的范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申報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的貨物,均應繳納增值稅。

(二)進口貨物的納稅人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為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進口貨物增值稅納稅人的范圍較寬,包括了國內一切從事進口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

二、進口貨物的適用稅率

進口貨物增值稅稅率為17%13%。

三、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直接用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或計稅價格就可以了,但在進口產品計算增值稅時不能直接得到類似銷售額這么一個計稅依據,而需要通過計算而得,即要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是指在沒有實際銷售價格時,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作為計稅依據的價格。進口貨物計算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