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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民商與經濟法律知識科目大綱分析
2010民商與經濟法律知識科目大綱共11章70節,其中需掌握的知識點66個。大綱與2009年相比,變化較大。
1. 章節有所調整,將擔保法移至第三章,公司法后置于第七章,從體例上講更加科學,從復習的角度講也更加系統。
2. 刪掉了其他企業法、知識產權法這兩章,在第六章增添了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的考核給考試帶來了難度,給復習帶來了壓力。
3. 除了擔保法和公司法這兩章內容大綱變化不大外,其他章節知識點均有所調整。
二、考試題型介紹
從歷年考試題型來看,考試題型由三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案例題
1.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40道題,每道題中,只有一個最符合題意)
2. 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30道題,每題的備選項中,有2個或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有1個錯項。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0.5分)
3. 案例分析題(每題2分。共20道題,由單選和多選組成。錯選,題目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正確選項得0.5分。
三、大綱、講義和教材的關系
    1. 發揮大綱指引作用,明確考試復習重點
    2. 以課堂講義為依據,厘清知識要點思路
    3. 發揮教材工具作用,查缺補漏掌握要點
 
四、授課思路
1. 分析歷年考試大綱與真題對應關系,總結考試出題思路,演繹練習題。
2. 講解參考書基本理論知識。
3. 找出考試重點,結合真題以及演繹題目剖析。
4. 結合考試真題,探尋答題方法。

第一章民法通則
【大綱要求】
1、民法概述。熟悉民法的調整對象;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則。
2、民事主體。熟悉自然人、法人、合伙企業。
3、民事法律行為。了解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要件;熟悉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掌握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4、代理。熟悉代理概述、代理的分類;掌握代理權、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5、民事權利與民事責任。熟悉民事權利、民事責任。
6、訴訟時效與期間。熟悉期限;掌握訴訟時效。
【本章分析】
第一章以法律概念和構成條件為主要知識點,是整個教材中民法部分的基礎,這一章的學習,對于后期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章節的學習起基礎作用,要求同學們能夠理解、記憶.。大綱對部分知識結構進行了調整,主要體現在代理制度上。增加了合伙企業知識點。刪掉了物權和債權的部分。
【歷年考試情況分析】
從往年試題來看,平均每年分值10分左右。考點比較集中,主要集中在法律行為的分類、代理制度、侵權責任幾個考點上。
【重 點】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代理權、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訴訟時效。
【難 點】
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表見代理構成要件
 
第一節、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通常所說的民法,不僅僅包括民法通則,還包括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等等。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平等主體  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財產關系 財產歸屬關系: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財產流轉關系:交換 借用 贈用
人身關系 人格關系: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
            身份關系:撫養、收養、扶養、監護、婚姻。
例題
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不屬于人身關系的是( b )
a 婚姻關系 b 債權債務關系 c 收養關系 d 監護關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的作用主要包括:指導、約束民事立法、司法和其他民事活動,補充功能,缺乏具體規定時作為司法依據。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例題:
甲住在乙樓上,甲經常在涼夜大聲放音樂,嚴重影響了乙的休息,乙要求甲停止此行為,甲拒絕乙的要求。甲行為違反了民法的(      d )原則
a、平等     b、自愿     c、等價有償    d、權利不得濫用

第二節 民事主體
一、    自 然 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重要)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的出生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2.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為獲取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根據年齡和智力狀況,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8周歲以上(排除精神病人)(16-18周歲并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來源,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例題:16周歲以上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a )。
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為熊力人
c.受監護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d.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做自己力所能及(年齡、智力)的事情,其余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其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他人不得以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例題:
1.根據年齡和智力狀況,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以下幾類:(abd)
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為熊力人
c.受監護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d.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下列關于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敘述正確的是( abd )
a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b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則因公民的年齡、智力狀況的差別而分為不同的種類。
c 公民無差異的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d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3.以下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是( bd   
a、年滿18周歲,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
b、年滿18周歲,智力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
c、16周歲以上,已從事勞動的未成年人
d、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